[资讯] 业务员规划不当,导致投保豁免保费却在罹

楼主: wangseja (阁楼上的王子)   2021-04-09 11: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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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自己为要保人,在民国(下同)93年9月14日以刚出生的小孩乙为被保险人,透
过当时担任保险业务员的高中同学丙,向寿险公司投保“20年期终身寿险”并附
加其他附约(含豁免保费附约)。
甲向评议中心表示,当初是听信当业务的同学丙说帮她设计非常完整的保单内容,
想说应该没问题才决定投保的,怎料如今不幸罹患胃癌还得缴交保费。直到105年
3月1日偶然询问先生的友人,才发现业务员丙当时规划以小孩得重大疾病才启动
豁免的设计方式并不妥当,导致原本罹癌就可免缴保费的要保人变成必须持续缴
费,情何以堪!对此疏失,保险公司应当返还从本人癌症确诊后的所缴保费才是!
保险公司则说,投保当时业务员丙提供的规划中,豁免附约条款中明文约定以被
保险人作为保障的对象,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本案甲投保的保单所附加的“
重大疾病及二、三级残废豁免保险费附约”,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本人”,这
部份没有任何疑义,加上调阅当初契约订立时签署的相关文件,也没有发现任何
问题,何况保单也早就生效超过了11年之久,要保人甲在这段时间内也都有正常
缴费,期间还申请过两次理赔,整体看来,实在看不出甲对保单内容有何不清楚
的地方。
【评议中心见解-保险公司违反“诚信原则”应负缔约上的过失责任,须返还要
保人罹癌之后的所缴保费。】
一、“豁免保费”的功能,指当符合豁免保费约定的条件发生时,要保人不必再
缴交未到期的保费,同时能维持保险契约继续有效。因为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不可
预期的情况,例如疾病或意外事故,可能使要保人无力再缴交后续保费导致保单
停效或甚至失效,为了避免这样的事发生,若投保时附加“豁免保费”,在约定
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就可豁免要保人后续的缴费义务,且保障不因此中断。
二、“豁免保费”附约可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型豁免”:指要保人
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提供保户在缴费期间时,发生符合豁免条款约定的情事时
可免缴保费,且保单仍为有效状态;一种是“亲子型豁免”:指要保人与被保险
人为不同人,即要保人以家属为被保险人(例如父母以子女为被保险人)所投保
之保单,提供要保人在缴费期间的加重保障,若发生符合豁免条约情事时,要保
人得以免缴保费,且被保险人之保障持续有效。除此之外,由于要保人才是负有
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是以人身保险商品应注意事项第16条(即现行人身保险商
品审查应注意事项第63条)也规定:“豁免保费附约应以主契约要保人为被保险
人”。
三、要保人甲在93年9月14日以刚出生之儿子乙为被保险人,透过业务员丙投保
“20年缴费终身寿险”,并附加“重大疾病及二、三级残废豁免保险费附约”。
观察某甲投保时填写的“幼童人寿保险要保书”,附加契约下方关于豁免保费附
约,除了提供“重大疾病及二、三级残废豁免保险费附约”外,另有提供“慈惠
豁免保险费附约”选项。本案中的保单要保人为甲,以其刚出生的儿子乙作为被
保险人,正属于前面所提的“亲子型豁免”类型,该保单要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
一人,要保人甲才是负有缴交保费的义务人,因此在附加豁免保费附约时,当然
应该附加“慈惠豁免保险费附约”才是。不过,业务员丙最终提供的保单规划,
却是在要、被保险人不同一人的情况下仍附加“重大疾病及二、三级残废豁免保
险费附约”而非“慈惠豁免保费附约”,该规划不但与“豁免保费”原意在保障
且避免要保人陷入无力缴费之目的背道而驰,也违反了人身保险商品应注意事项
对于豁免保费的相关规定,可见保险公司在幼童人寿保险要保书与相关豁免保费
附约的设计上,出现了明显的瑕疵。
四、由保险公司“现行”销售中的豁免保险费附约中,“真慈爱豁免保险费附约
”限制主契约之要、被保险人须为不同人,而“安心豁免保险费附约”则限制要
、被保险人须为同一人,足以证明现况已再无可能出现类似本案买错豁免保费的
谬误,可见当初的招揽业务员丙,对于此一影响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权益之事项,
未确实向要保人甲进行解说,才会造成甲不慎误信其规划完整而附加错误的豁免
保费。
五、综上论述,本案保险公司在招揽上显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产生的
缔约上过失,保险公司必须负起损害赔偿责任。经查,要保人甲在99年7月1日
因“恶性胃基质瘤”并接受“腹腔镜胃部份切除手术”,已符合“慈惠豁免保险
费附约”豁免条件,保险公司应返还从要保人甲罹癌起到今天的所缴保费(并扣
除两豁免附约间之短缴差额),合计共128,659元。
结论:
1、此争议应该只会出现在2006年9月1日以前投保的保单上,建议此前投保者留
意一下自己手上的保单豁免保费规划有没有这个问题。至于2006年9月1日之后
投保者,金管会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号函颁布《人身保险商品审查应注
意事项》之后,类似争议应该不至于再发生。
2、虽说保险业务员规划有误不应该,不过若当初保险业者内部人员可以细心检
查,是有机会作出第二层的把关动作,不料业者非但没把关反而还只能说发
生这样的争议,很难不令人傻眼。(详105评561评议决定书)
3、保险业者习惯以“帮保险买个保险”来推广“豁免保费”,不过豁免保费有
其启动的条件与限制(参保险e聊站整理),民众可评估将原本打算买豁免附约
的保费省下,改用来拉高其他保额,并以高额理赔金来支付后续保费,此时将不
受制于豁免的启动条件,也不失为一个可行的投保策略。
作者: greensky199 (章鱼哥)   2021-04-10 23:35:00
好文
作者: i3350 (胖胖)   2021-04-13 22:25:00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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