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投保近20年申请理赔竟说保单已终止争议

楼主: wangseja (阁楼上的王子)   2021-02-04 1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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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妇于民国(下同)87年6月26日以自己为要保人,女儿为被保险人,向寿险公司投保寿
险主约并附加终身增值寿险附约。嗣后女儿不幸在106年8月30日于澳洲身亡,吴妇向保
险公司申请寿险附约死亡保险理赔时(身故当时保额约280万),不料遭保险公司以该附
约于90年6月22日经变更终止已不复存在,因而拒绝吴妇之申请。
保险公司指称,该寿险附约在90年6月22日已申请终止在案,当时还开立开立支票(金额
11,561元),吴妇在同年月17日早兑现该支票,吴妇之后也无须继续缴附约保费,实在
不太可能不知道终身寿险附约已经终止,如今过了十几年才跑来主张附约有效,显然不符
常理。
(以下法院见解节录)
本件上诉人(即吴妇)请求确认两造间系争附约保险法律关系存在,被上诉人对于两造
间订立系争附约乙节不争执,已如前述,惟辩称系争附约嗣经上诉人向其变更而终止云
云,并举系争变更申请书为证,上诉人否认其真正,揆诸前揭说明,应由被上诉人负举
证之责,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主张被保险人甲○○、乙○○签名系伪造,属变态事实,
应由上诉人举证云云,悖于上开法律规定及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殊非可取。
观诸卷附系争变更申请书,确经勾选已印制好之项目“住所、收费地址变更”,并于其
后填写电话号码,另于其他事项,则有手写“取消20SIWLR2(或12)万”等字之情,
上诉人所称为变更电话而签名等语,即非无稽。反之,该手写文字于上诉人签名时已经
存在,抑或事后加注,均有可能,故属有疑。
系争变更申请书应有其二人亲自签名。查上诉人否认系争变更申请书上被保险人甲○○、
乙○○签名之真正,依前揭说明,应由被上诉人就该私文书即系争变更申请书经甲○○、
乙○○签名及其形式真正负举证责任。
另证人即原任职被上诉人之业务员周○○虽于原审结称:系争保险契约内容是伊规划,系
争变更申请书是经上诉人要求变更,由上诉人、甲○○、乙○○亲自签名,契约变更后不
会刻意通知上诉人,上诉人只有讲说保费很贵要取消,但没有真的取消,91年12月底伊要
离职了,离职前还有讨论到系争附约要取消云云,然为上诉人所否认,而依被上诉人陈
报系争附约每期应纳保费金额合计为1万2,740元,相较于被上诉人不争执之上诉人全
家一年应纳近40万元保费,显然取消系争附约于保费金额之影响甚小,衡情,上诉人实
无因此终止系争附约之必要,则证人证称上诉人因认保费太贵故取消系争附约云云,已
难信实。
况依被上诉人另称依系争变更申请书提出当时公司规定,取消附约会请保户补上保单,
由公司加以批注,所谓批注是把准予变更的契变书黏贴在原保单上,本件系争保险契约
关于系争附约之变更未经批注等语,并有前述系争变更申请书之填写须知可佐,因此,
倘系争附约确经合法变更,应由被上诉人完成上述在保单上批注之程序。
相较于上诉人每年合计应缴近40万元保险费,其依被上诉人通知之数额缴纳保险费时,
能否察觉仅1万多元之差异,并因而知悉系争附约已取消之事实,尚属有疑,本院无从
依此遽为不利上诉人之认定。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不能证明系争附约业经上诉人依约定之程序办理变更而终止,上诉
人主张两造间系争附约保险法律关系存在等语,即属可采。
【改写并转自高院109年保险上第4号判决】
作者: scott2009 (红土芽庄单品香)   2021-02-04 17:17:00
果真又是...
作者: spp782002 (3M)   2021-02-04 23:30:00
看到法院见解就懒得看了,有没有好心人给翻译翻译...
作者: sisistar   2021-02-05 07:01:00
参考最后一段,保险公司不能证明附约已经依程序终止,而且附约保费才1万多,相比全家人一年要缴40万元的保费,也不能说对方有察觉到保险公司通知缴的保险费已经少了附约的保费,所以法院认定现在附约还是有效。
作者: scott2009 (红土芽庄单品香)   2021-02-05 08:44:00
主张变态事实要由主张之人负举证责任
作者: wope (独立黑色色彩)   2021-02-07 20:44:00
批注流程未完全走完但缴费流程也未走完呀被上诉人陈称上诉人因甲○○死亡本得请求之身故保险金总额为280万4,335元,但应扣除补收保费8万9,964元、延滞利息4万9,239元、退还之契变解约金1万1,879元,合计为265万3,253元,上诉人同意扣除补收保费,惟否认其余扣款。以后就先买保险,发生事情后再补缴保费并领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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