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2月底帮刚出生的宝宝投保全球人寿XHR要做为第二家实支(第一家是远雄),主约
是DDB保额20万,刚好前几篇有版友询问XHR搭配主约的问题,已跟业务确认过,如果主约
DDB理赔给付后效力终止(保单条款第13条),附约效力也会终止,当初没确认过这块即
投保,想请问版友们,这样假设只要主约DDB先行理赔了,那附约XHR也跟着终止了,选择
DDB当主约保第二家医疗实支意义是不是不大呢(因为当时只想压低主约保费)..?有跟
业务讨论,先解约DDB再重新投保新主约,但业务说这样容易被照会核保可能不过,而且
也会有保障的空窗期,想破头了还是揪结在这里,暂时想到下列几个做法:
1、继续缴(不要在意附约因主约理赔而效力终止的问题)
2、投保新主约,核保过后再将DDB解约,然后再附加XHR到新保单(但不确定这方式可不
可行...是我自己想的@@)
3、不缴了,选择投保另一家实支实付,全球解约(或让它停效)
以上,还望版上高手能协助解惑或提供建议,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