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投保寿险或医疗险,契约会有 职业与告知事项,其中:
1.两年内是否有接受健康检查有异常,而被建议接受其他检查或治疗。
2.五年内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医生的治疗、诊疗用药。
那么,超过五年的以前的诊疗,到底要不要写呢?? 与既往症or已在疾病如何区别
举例来说,
很多人都有椎间盘突出,但就是没有引起症状。有些症状,也可能是梨状肌症候群。
是不是只要有照过MRI,确定椎间盘突出情况,
纵使没有症状,或症状已经消解多年,是否就属于‘已在疾病’呢?
若是‘五年前’诊疗,
且依据上述告知事项采书面审查,因为不是‘五年内’,所以就勾【否】,
且上述又认定它属于‘已在疾病’,
这样会不会又变成不实告知呢?
因为书中有说是采【书面审查】。
到底保户的告知义务范围有多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