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 鼻中膈手术,买保险之前有看耳鼻喉科

楼主: Hazer (Hazer)   2019-12-05 19:32:20
https://i.imgur.com/5EslU0l.jpg
5月还6月大医院看耳鼻喉科,鼻子过敏给鼻喷剂
8月看中医,说鼻子过敏
*9月买了保险双实支实付
11月因为感冒再去看小诊所耳鼻喉科,说我有点鼻中隔弯曲(就医纪录写急性鼻窦炎
然后11月底看到这篇新闻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528/1571902/
就想说要去动手术
结果现在保险业务员说因为距离买保险的时间太近了我去做公司可能会退保,他建议我不
要去要求理赔,不然会被退保还有扣保费,请问这样合理吗?
因为买保险以前医生也都说是过敏而已,想说至少也该送件看看让保险公司去查,但保险
业务员说要我不要送理赔,想问问板上意见
作者: hao0315 (浩浩)   2019-12-05 19:34:00
买保险时有告知慢性鼻炎吗?
楼主: Hazer (Hazer)   2019-12-05 19:37:00
签的时候他没问 我就也没提到 因为从小就常常过敏但就想说只是看感冒而已 我买的是远雄实支实付
作者: quiet93 (台大云嘉传真情^^ NI
你可以送件,看保险公司会不会要求调病历然后被要求调病历之后,你自己评估要不要为了这次理赔给调病历可能会因为不实告知理赔+解除契约,或是保险公司愿意加除外条款让你续保要不要送理赔是客户的权利,怎么能叫人不要送
作者: dpew (dpew)   2019-12-05 21:32:00
单单没诚实告知,若病因有关连几乎是不理赔,这就是带病投保,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契约
作者: ARRSNASA (救救北极熊)   2019-12-05 21:36:00
等等楼上各位,鼻炎不是造成鼻中隔弯曲的原因啊也不会是因为鼻中隔弯曲造成你鼻炎,他开鼻炎最多就是一般感冒而已我是你的话会照样去开刀,然后照样送件,只要你前面就诊的病历里面没有提到你有鼻中隔弯曲就有很大个机会能理赔
作者: quiet93 (台大云嘉传真情^^ NI
会理赔跟不诚实告知是两回事他在两个月就诊部分就是违反告知这样开刀是理所当然,谁能叫客户因为保险放弃治疗理赔这次,要求除外继续承保,直接解除契约都有可能,在客户同意调病历前,本来就需要告知各种可能性让客户自己选择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悯)   2019-12-05 22:51:00
健康告知事项有印在要保书,保单上也有复印、有保户签名都成年人了,契约白纸黑字,不要说自己不知道签了什么理赔事项保险公司要能举证投保时已在疾病中,方能不赔赔不赔都不妨碍因不实告知致影响保险人危险评估的解约权业务是建议、没有说不能送理赔,问题在楼主搞不清轻重吧
作者: chino91 (天使马)   2019-12-05 23:09:00
远雄....我可以跟你说,一定调病历
作者: huang14 (有点害怕)   2019-12-05 23:32:00
稳调的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9-12-05 23:41:00
依照时间点确实在告知范围,有不实告知的问题而八月看鼻子,11月就有需要动鼻子,也较难举证两者无关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9-12-06 12:01:00
解除契约不可能,不赔才是对的
作者: cheng1989 (cheng1989)   2019-12-06 16:31:00
业务员看起来只是善意告知,不觉得他这样有错.反而保户如果因此被解约,要如何举证动的手术与急性鼻窦炎无关呢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9-12-06 17:49:00
契约成立后发现鼻中隔弯曲,先不论是否达需要开刀治疗,若投保前已尽告知义务,那举证鼻窦炎跟鼻中隔弯曲的关联性是在保险公司,而非由被保人举证两者无关连。纵保险人举证两者具因果关联,但顶多也是得免负给付责任。至于保险人的解除权,本件纵被保人未尽告知义务,也仍未达拒保程度,即便当初若告知鼻炎将会加费,也达不到拒保程度,保险人自无行使契约解除权利因本件投保至保险事故发生仅短短数月,保险人一定会调阅病历,这是保险人的调查义务,调查后纵知有鼻炎未告知(倘无其他未告知事项),一来保险人要举证鼻炎是事故原因,二来顶多不给付保险金,也不可能有契约解除可能。这业务真烂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9-12-06 23:03:00
现在制度只要未达拒保程度,就不能已保64解约了?有段时间没有在追相关讯息哩之前看判决是只要有达到加费也是可解约的刚查了一下,以拒保程度做判断的,是82年那时候的版本
作者: saybye (期中考月)   2019-12-07 07:15:00
你附的新闻第一句话就说长期过敏后来去开刀 保险公司应该会主张既往症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9-12-07 15:38:00
to b:现行法采‘危险估计兼因果关系说’,要保人违反告知义务,除有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危险估计者,保险人不得解除契约,此观保险法第64条第2项本文自明。惟上揭条文保险人契约解除权要件限于要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既然要保人故意违反,若再以因果关系加以保护,实为不妥且对同危险团体人不利,故学说上有认为,在不实说明达拒保程度时采‘对价平衡说’,不实说明未达拒保程度但影响保费计算时,赋予保险人得加补收保费,以资平衡。至于拒保程度系82年以前标准,应非事实现行法保险人契约解除权行使,须以要保人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为前提,再加上足使保险人变更或减少危险估计。法条文义甚明,b兄可查阅是否为真
作者: line121212 (line)   2019-12-07 23:18:00
虽违反告知义务 但不影响危险评估 是不会被解约的。但赔与解约是两回事
作者: catcat754 (Linda)   2019-12-11 12:29:00
如果是远雄.... GG 远雄一定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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