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就车祸意外事故中,得否请求代车费一事,学术讨论研究,相关讨论自不得援引其他用途使用。
今有ㄧ汽车交通意外事故发生于甲乙双方。
致某甲车子受损,需为修复处置。某甲向某乙请求代车费是否有理,拙见如下:
观其他市面上常见第三人责任险条款,多有“其他财损赔偿:以第三人依法可请求赔偿者为限。”。
按民法第191-2条“汽车、机车或其他非依轨道行驶之动力车辆,在使用中加损害于他人者,驾驶人应赔偿因此所生之损害。但于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第216条“损害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计划、设备或其他特别情事,可得预期之利益,视为所失利益。”
倘无此车祸意外事故,某甲本可继续使用其车辆。今甲因车祸事故,致车辆维修,不能使用原车辆,需另支出额外交通费用,该笔费用是否能认定为损害,仍可审究。金额是否合理必要,也是可以讨论的。
以上拙见,欢迎各位先进一起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