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车祸理赔组成讨论

楼主: kairichin (kairichin)   2019-06-25 00:53:51
不好意思,最近遇到车祸事件,问题有点多,待热心专业版友解达,文长。
车祸之后,被害人可能由和解,或上法院判决后或得理赔金。
1.目前我的认知是,若和解:
理赔金额的组成,是保险公司可支+肇事人自行负担=和解金总额
也就是保险公司评估后,多出来的部分,肇事人自己出,达到被害人可接受后,和解。
以上应该没错吧?
2 .若讨论最玄的精神赔偿部分,肇事人自行负担的部份没什么好讨论的,完全自由心证,可负的最大値完全看自己。
想讨论一下,保险公司可支的部份。若在和解现场,被害人一次亮牌,那么多精神赔偿因素一次综合起来,第一线的理赔员怎么去定义出这个案件,公司可支的最大値?毕竟这和一般理赔申请,还有时间可以评估是不一样的。
我很好奇保险员当场是怎么去量化的?是有个公司内部才看得到的...内规伤势统一行情价,拿出来偷偷查一下吗(网络上几乎找不到)?在伤势多是组合性的情形下,这难度太高了吧...
还是这个最大値,在和解前,公司早就借由理赔员的搜证评估完了?所以换那一个理赔员来谈都一样?如果当天又多出足以影响评估的新事证呢?还是有赋予理赔员某种弹性权限?
还是根本就是看保险员当天的杀价手腕,伤势及其他情况概同,但最大値都不一样....那比较不会哀的肇事或被害人不就倒楣?同样保费,不一样的最大値?
猜测了这么多,针对这最难量化的精神赔偿,或是否有其他答案?我相信如果有个标准量化程序,不管对肇事或是被害人都是好事。
3.另外再讨论法院判决,经上网查询,发现有人说,判出来的金额,都是保险公司就保险额度全吃,超过的部份再向肇事人要。也就是拿掉了由保险公司和肇事人的评估权,完全由法官定夺。
请问以上的叙述对吗?
4.如果3是对的,那对有保第三责任险的肇事人来说,反而是超级有利了?因为保险公司的最大値,就是最大保额了?原本有可能要自行负担的部分,反而被保险公司支掉了,那么结论不就是,有保加重的案子,反而是保险公司怕上法院,肇事人还比较倾向上法院?
5.承4,在肇事人有保加重的案子,就被害人预估精神赔偿的部份,如何才能最佳化?是否为:
类案法院判例精神赔偿金额 + 肇事人要付的易科罚金 + 预估对方背前科的成本 + 时间成本 =求偿精神赔偿低限
还是有其他可考虑因素可以一并纳入?
最后是要问一直搞不太不清楚的强制险残废给付部分。
因为残废给付有个很怪的特性,就是要过一段时间(超过半年),伤处确定无法复原,底定的时候,才能确认支付。
经上网查询,残废给付是强制险独立的一项,可在和解很久,伤势确认了之后请款。
所以是:
和解金(声明不含强制险)+ 后续强制险请款(含残废给付)= 被害人拿到的钱。
也有可能和解当下已经确定残废等级,但后面如果残等变高,就补差额。
所以是:
和解金(声明含强制险,含残废给付)+后续残等差额 = 被害人拿到的钱。
这样看来,若是和解,残废给付和精神赔偿,只能说是正相关,确是分开算的。
这样严格说来,部分残废等级的律定,会很极端很怪,被害人也无从转嫁到精神赔偿部分。譬如说女性脸部丑形规定要8公分长度以上,在残废给付上,就多了60万可以拿...那7.9公分的,就完全没有,没有什么比例原则,没有弹性(大脸头男脸上的8公分,和小baby,小头女脸上的7.5公分,前者有,后者谢谢)视力也是概略状况,如此一来,完全就是超过就大赚,很逼近,就还是0元的状况,法官判例是不可能挑战规定的,在无法预判的情形下,也无法转嫁到精神赔偿部分啊?
6.在网上也查到,法院判例是包含强制险的,不能像和解一样声明不含强制险(法院只管依法定价,才不管你保什么险)。
以上这样说对吗?
看以下判文:

被害人老早就拿走强制险的残废给付,结果法院判完的总金额,因为不会管保险的部分,是必须扣掉残废给付的,这下我混乱了,扣掉的大部分是精神赔偿和医疗的部分,他只拿5万?
这不就和前面的,精神赔偿和残废给付是不同项目的原则,违反了?
又如果法院已经判了,赔50万,后面被害人突然伤势确定可领45万残废给付,是不是这45万也不能领了?如果是,有可能或确定会领残废给付的被害人,不就打死都不敢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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