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一下各位保险大神:
保险法第 64 条
订立契约时,要保人对于保险人之书面询问,应据实说明。
要保人有为隐匿或遗漏不为说明,或为不实之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
人对于危险之估计者,保险人得解除契约;其危险发生后亦同。但要保人
证明危险之发生未基于其说明或未说明之事实时,不在此限。
前项解除契约权,自保险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后,经过一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或契约订立后经过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约。
意思是说
若不诚实健告,订立契约后,保险公司两年内可解除契约;若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
除契约
问题:
1.“契约”指的是终身险还是定期险?终身险没问题,2年后无法解约,那定期险如果有
保证续保的话,这样2年后会被解约吗?
2.该“契约”如果2年后无法被解约,原本在成立契约当下,有病例的“病症”会被归到
“既往症”不理赔对吧?
3.承上,那如果是原本在成立契约当下,没有病例的部分,亦即其他不相关的病症,本“
契约”非“既往症”的理赔,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吗?(因为已经经过2年,本契约并
无成立“自始无效”),我认为应该是可以(?)
举例:
1.“终身残扶险”过2年后无法解约,但是其下的“定期医疗实支”会被解约吗?
2.“终身残扶险”,若“气喘”为当下病症,归到“既往症”,导致的残障等级,残扶金
是否不理赔?
3.“终身残扶险”,若非“既往症”的“心肌梗塞”造成的残障等级,残扶金是否会理赔
?
感谢大家的意见~我有问过业务员,回答是
1.定期险有可能被解约。
2.“既往症”不理赔。
3.非“既往症”不确定。
P.s保险业务有尽到“应善尽告知健康的义务”,这单纯是我的疑问~感谢大神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