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 关于健 v.s理赔

楼主: wilson00229 (华宝)   2019-05-27 16:17:10
想请问一下各位保险大神:
保险法第 64 条
订立契约时,要保人对于保险人之书面询问,应据实说明。
要保人有为隐匿或遗漏不为说明,或为不实之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
人对于危险之估计者,保险人得解除契约;其危险发生后亦同。但要保人
证明危险之发生未基于其说明或未说明之事实时,不在此限。
前项解除契约权,自保险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后,经过一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或契约订立后经过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约。
意思是说
若不诚实健告,订立契约后,保险公司两年内可解除契约;若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
除契约
问题:
1.“契约”指的是终身险还是定期险?终身险没问题,2年后无法解约,那定期险如果有
保证续保的话,这样2年后会被解约吗?
2.该“契约”如果2年后无法被解约,原本在成立契约当下,有病例的“病症”会被归到
“既往症”不理赔对吧?
3.承上,那如果是原本在成立契约当下,没有病例的部分,亦即其他不相关的病症,本“
契约”非“既往症”的理赔,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吗?(因为已经经过2年,本契约并
无成立“自始无效”),我认为应该是可以(?)
举例:
1.“终身残扶险”过2年后无法解约,但是其下的“定期医疗实支”会被解约吗?
2.“终身残扶险”,若“气喘”为当下病症,归到“既往症”,导致的残障等级,残扶金
是否不理赔?
3.“终身残扶险”,若非“既往症”的“心肌梗塞”造成的残障等级,残扶金是否会理赔

感谢大家的意见~我有问过业务员,回答是
1.定期险有可能被解约。
2.“既往症”不理赔。
3.非“既往症”不确定。
P.s保险业务有尽到“应善尽告知健康的义务”,这单纯是我的疑问~感谢大神不吝赐教
作者: quiet93 (台大云嘉传真情^^ NI
你有申请理赔,而且有同意保险公司调查你病历,然后保险公司透过病历发现你不实告知达到解除契约的情况,就会解除你契约所以重点是你在什么时候需要申请理赔跟你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有没有要调你病历
作者: snsdakb48 (ShiEr)   2019-05-27 17:57:00
等待期过后会赔,只是不能跟既往症的失能等级合并计算
作者: hung9025 (fishballman)   2019-05-27 19:30:00
以保127来看 妊娠中以及现有之疾病属于不保事项,因此就算走保64条,超过两年后,保险公司也只是无法行使契约自始无效,但不代表他要理赔另外定期险属于保证续保之条款商品,并不会被主张契约无效
作者: johnlee0919 (0919.XU3)   2019-05-28 15:09:00
借版发问,所以一年期定期险就没有“保64”的满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迳行解约的保障了吗?所以如果因不实告知,保险公司不论是否为既往症,都可以迳行解约囉?这样来说定期险到底好还是不好啊?会不会因为感冒看个医生就被解约了?
作者: withcloud (W)   2019-05-28 16:03:00
感冒是既往症会好,一般都是两个月后避开告知事项不会像楼上说的无限放大而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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