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理赔] 代位求偿一问

楼主: stdjb (Crazy for you)   2019-04-01 22:07:10
※ 引述《skykey (KT)》之铭言:
: A方100趴肇责,有第三方车损法100万
: B方(我方)0肇责
: B方车已修好,但B方无车体险
: 问题: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 能要求B方产物公司能先支付车厂修车费,起动代位求偿跟A方的产物公司的第三方车损险
: 进行索赔吗?
: 前提:因为有其他赔偿未谈定,所以不先签和解书,但想要先领车出来用。
: 但B方产物公司对外说法,一定要有车体险,但我看保单共同条款第十六条与保险法第五
: 十三条内容一致,故我认为双方保险公司都属于第三方,第三方启动代位求偿对应第三方
: 进行求偿,是合乎法规!
: 若是答案是要有车体险,才有代位求偿!
: 就谢谢指教
: 希望有专业人士解释
: 法规上:所谓代位求偿的真正含意?
保险法第53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之损失发生,而对于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
求权者,保险人得于给付赔偿金额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之请
求权;但其所请求之数额,以不逾赔偿金额为限。
前项第三人为被保险人之家属或受雇人时,保险人无代位请求权。但损失
系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一项就有明文,必须要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的损失发生,
如果B车没有车体险,自然没有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
自然没有所谓的代位
代位乃是继受于被保险人的权利,自不得逾越原有的权利,
所以第一项后段才会规定不逾赔偿金额为限
代位的目的:
1.禁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
如果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人的赔偿,又未将请求赔偿的权利移转给保险人,
那么被保险人可以再向加害人求偿一次,将使被保险人重复得利,
保险功能为补偿,不应有保险而使其获利,故保险法有代位之规定
2.避免第三人逃避责任
自己交付保险费是为了填补因事故造成的损害,
而非为免除加害人之赔偿责任
3.降低共同团体的保费负担
若保险人仅负赔偿责任而未取得代位权,保险人的损失将无法填补,
购买车体险的要保人将付出更多保费,不利保险发展
作者: skykey (KT)   2019-04-01 22:26:00
懂了 谢谢大大
作者: theoneejun (传说中滴EJUN)   2019-04-02 11:46:00
清楚明了推
作者: awei181 (awei)   2019-04-02 12:00:00
清楚,帮推
作者: lesliy324   2019-04-02 17:59:00
申论题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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