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为符合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精神,并依保险法第107条、107条之1、
125条、128条、131条、133条、135条及138条之2增修,保险商品暨契约
文件之相关文字用词调整。
(实施日:107.6.15异动前、后,实质给付内容及权利义务无任何影响)
原用词 新用词
残废 失能
死残 死亡及失能
全残 完全失能
脑中风后残障 脑中风后障碍
残障 机能障碍
残缺 缺损
残扶 失能扶助
残疾 疾病失能
伤残 伤害失能
失能 丧失工作能力
精神障碍或其他
心智缺陷,致不
能辨识其行为或
欠缺依其辨识而
行为之能力者 受监护宣告尚未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