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用关键字搜寻了保险法,找不到关于要保人收件地址的规定,
要保人资料既然分为1.户籍地址2.通讯(联络)地址
Q.保险公司是根据什么法规规定不得填写 "邮政信箱"?
实务上,通讯地址为要保人方便收件(不论平信或挂号)之地址,邮政信箱为个人租用,
若因承租人停退租,信件会被邮局直接退回,保险公司反而知道要保人未收到通知,
改电话或寄户籍地.
假设通讯地址为租屋处,反而容易因出入复杂等因素弄丢信件吧?
以保险公司立场,万一缴费通知平信明明寄出了,要保人主张未收到通知,
保险公司通常反而无法举证通知到达,所以保单因为缴费而失效等衍生问题,
保户平反的案例是有的
因此在我的看法是,假设法规未有规定通讯地址不得为邮政信箱的条款,
保险公司没理由限制收件地址. 当然上面举例,保险公司可以主张要保人应尽通知之义务,
但是判决原则上以要保人被保人的利益为优先, 因此更凸显邮政信箱为通讯地这件事
对保险公司相对有利
想请问版上专家们的看法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