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了保经和全球还是不太清楚,只好麻烦大家,谢谢
问题1:
第14条 重大烧烫伤扶助保险金的给付条文内容
……,且未曾申领第13条之保险金者,……
意思是申领了第13条就不可以申领第14条,但第13条确没有说申领了第14条就不可以再申
领第13条,所以:
a.先残废后烫伤的话,只能申领第13条
b.先烫伤后残废的话,是能申领第14+13 条?
问了保经业务员,他是说2选1,申领13条就不能14条,反之亦然。打电话问了全球,他说
a和b说法是对的,但b回答的很含糊,说要看理赔人员认定,一直重复这句,所以想问一
下b情况的申领流程?保险金的给法付方式是要扣除之前领的?
问题2:
跟问题1的b有关联,第13条内容提到……约定之贴现利率一次贴现给付予应得之人,契约
效力即行终止。但第14条同样内容却没提到“契约效力即行终止”,这就代表申领第14条
后,契约还有效,可以再领第13条,b说法是没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