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8-07-11 08:33:00保险法第五条规定,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或要保人指定享有赔偿请求权之人,同法第110条亦规定要保人得通知保险人将保险金额之一部或全部给付与所指定的受益人一人或数人受益人的指定权是无相对人的单独行为,保险人没有同意与否的权利,仅须注意未经通知不得对抗保险人保险法第16条规定仅限要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效力当然不及于受益人,是否有道德风险应是被保险人判断且受益人为要被保人所指定,难谓有道德风险惟实务上保险人核保时有核保权,受益人若非亲属保险人得拒绝承保,所以若要另指定受益人,可以等投保之后再另通知保险人变更为指定之受益人,保险人并无拒绝的权利,若保险人不同意亦不影响变更受益人的效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将保险金给付与原受益人者,新受益人得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原受益人依民法第180条第三款规定亦无需返还已收受之保险金通知保险人的证据要留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