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保] 26岁男 未诚实告知遭解约

楼主: xx801114 (狮子)   2018-06-28 11:25:42
想请问大家
收到远雄存证信函表示由于健康告知未据实回答(最近二个月内是否曾因受伤或生病接受
医师治疗、诊疗或用药)所以依保险法解除终身保险、癌症健康保险及医疗健康保险合约
当初投保前有因感冒、蛀牙、打球受伤等疾病至诊所就医,有询问保险专员表示这些小病
无须填写。
请问这样到评议中心申诉会有机会吗?
作者: snsdakb48 (ShiEr)   2018-06-28 11:32:00
这个业务…是说你是申请理赔才被寄存证信函?是什么病?
楼主: xx801114 (狮子)   2018-06-28 11:37:00
申请理赔后遭到解约,因忧郁症申请理赔
作者: mcintyre (0+9+1+9+2+7+1+1+8+1)   2018-06-28 12:13:00
去申请评议吧!只要主张正确有很大的机会救回来
楼主: xx801114 (狮子)   2018-06-28 12:15:00
谢谢
作者: naziaaaa (天使马)   2018-06-28 12:16:00
不意外啊!我朋友也是申请完理赔就被解约,申请评议根本没用,只请远雄跟我朋友两边协调而已
楼主: xx801114 (狮子)   2018-06-28 12:19:00
所以评议中心不见得会裁定?
作者: nh75 (ant)   2018-06-28 12:43:00
有用,看你会不会争取而已保64是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对风险的估计
楼主: xx801114 (狮子)   2018-06-28 12:52:00
谢谢
作者: hung9025 (fishballman)   2018-06-28 14:13:00
忧郁症部分在保前有就医吗?
作者: tengobo (潶痞)   2018-06-28 14:44:00
忧郁症跟忧郁倾向有差别喔
楼主: xx801114 (狮子)   2018-06-28 14:51:00
投保前完全没就医过
作者: snsdakb48 (ShiEr)   2018-06-28 15:30:00
没就医那有症状吗?
楼主: xx801114 (狮子)   2018-06-28 16:02:00
没有症状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悯)   2018-06-28 17:38:00
感冒不会影响保险公司对危险的评估、可作为正确主张?承上,该业务员没有唆使被保险人做不实、不告知的问题?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8-06-28 17:45:00
这问题要看当初是怎样谈的若明确告诉过业务有这状况,但业务以不告知处理那业务有问题但如果告知后,业务表示这部分不在保64的范围也就是表示有能力处理不影响保险公司对危险的评估那这个摊子,业务就要有本事把它处理好如果只是感冒、蛀牙、打球受伤,确实该有办法处理的
作者: snsdakb48 (ShiEr)   2018-06-28 17:58:00
可以主张与未告知事实无直接关系申请理赔,但之后契约依第64条来看就一定保不住了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8-06-28 18:02:00
要保不住的话,某方面表示这公司很严苛感冒、蛀牙、打球受伤是会拒保的这几年的远雄有到这样夸张的地步了吗@@?
作者: snsdakb48 (ShiEr)   2018-06-28 18:07:00
解除契约不代表不能重新投保呀,重新投保后忧郁症就变既往症了,说实在忧郁症也不好治到好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8-06-28 18:09:00
保64有但书,不是任何不告知都可解约但要保人证明危险之发生未基于其说明或未说明之事实时,不在此限。反面意思就表示,保险公司拿的数据感冒、蛀牙、打球受伤在该公司都是影响评估也就是会有加费/除外/拒保现象的
作者: snsdakb48 (ShiEr)   2018-06-28 18:18:00
危险之发生未与告知不实有直接关系,所以此次忧郁症理赔无悬念,但未告知如您所说会有加费/除外/拒保,这不就是足以变更保险人对危险之估计吗?那个但书我解读让保险契约自始无效,而是理赔完后才终止<不是
楼主: xx801114 (狮子)   2018-06-28 18:22:00
这样还说保险公司直接理赔后直接解约算是合理吗?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8-06-28 18:23:00
我讨论的是原PO状况S大是爆料,原PO其实有忧郁症,但没提到吗 @@?若以这篇来看,说没提到的只有感冒、蛀牙、打球受伤等疾未告知跟是否理赔分开处理,也是近十几年开始的做法以这篇问的内容来看,未告知的跟忧郁症无关因此该赔那又既然两者无关,保64就不用把忧郁症放进来看哩
作者: mcintyre (0+9+1+9+2+7+1+1+8+1)   2018-06-28 18:54:00
保险公司要用自始无效都不理赔,或是理赔后终止契约两者都有可能发生,我也都碰过至于未告知事项是否可能除外我觉得应该不用去探讨以远雄来说那些状况除外是有可能的去诉求这个并不有利
楼主: xx801114 (狮子)   2018-06-28 20:23:00
我目前状况是理赔后解约,所以大家是建议我不走评议吗?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8-06-28 20:57:00
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是用保64争取契约存在二是向保险公司申诉业务员违反管理规则确认契约存在保64绝对不是用第二项后段因果关系,因为赔一次仍然会解除契约,应该是要用中间"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危险之估计"上述提的症状并不会影响保险契约加费或拒保,契约仍然有效若该业务是远雄的业务(不适用于保经业务)则先取得证据证明已告知业务员,再根据民法224条主张债务人之使用人应与其过失负同一责任,主张契约存在因为有告诉业务员,所以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契约,应依约赔偿要进评议之前应先向保险公司申诉BTW有忧郁症要投保医疗几乎不可能了,这张能救一定要救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悯)   2018-06-28 21:32:00
问题是能不能救...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8-06-28 21:36:00
个人认为可以,但要再详细了解状况
作者: agneys (小保费大保障)   2018-06-28 22:25:00
原po的病历上说不定还被多写上什么东西...要不要看看自己病历上除了上述几个体况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的
楼主: xx801114 (狮子)   2018-06-28 22:45:00
有向保险公司申诉他们内部审查维持原来决定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8-06-28 22:47:00
没错,但告知范围是以义务人知悉之事项,若义务人并不知悉亦不违反告知义务
楼主: xx801114 (狮子)   2018-06-28 22:48:00
目前从健康存摺的疾病分类看来 只有我所说的状况,请问大家我的主张是否要以上述症状除外比较有机会?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8-06-28 22:51:00
请问您的业务员是经纪人公司的人员还是保险公司的呢?
楼主: xx801114 (狮子)   2018-06-28 22:54:00
谢谢你 保险业务员是经济人公司 不是远雄人寿的~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8-06-28 22:54:00
如果已经向保险公司申诉过,接下来就直接进评议就好如果是经纪人公司,那就不适用我上面说的方法二敢要保户不告知就应该要有能力处理这类事件
楼主: xx801114 (狮子)   2018-06-28 22:59:00
谢谢你 目前准备向评议申诉 请问我该主张除外还是不足以影响危险评估比较合适呢?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8-06-28 23:09:00
当然是对自己有利的主张,除外并不是选项64条第二项可以主张的仍有一点,前段所述,要保人有为隐匿遗漏不为说明,或为不实之说明...文字之叙述可见解除契约系以故意不告知为要件,若因业务员唆使而未告知则不符合故意的要件,但这必须要该业务作证,也该由他来承担责任
楼主: xx801114 (狮子)   2018-06-28 23:18:00
谢谢你的帮忙~~~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8-06-28 23:19:00
这段先不要提好了,比较像申诉保经公司 XD不用客气,有需要协助撰写申诉书的话再跟我说
楼主: xx801114 (狮子)   2018-06-28 23:30:00
真的很谢谢你的帮忙~~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悯)   2018-06-28 23:37:00
唆使保户不实告知为业务个人行为,签承揽契约的保经公司要负什么责任?不管业务员或保经公司有过失责任,契约效力就可存在?隐匿 或 遗漏 或 不实,三者只要其一==>以故意为要件?
作者: mcintyre (0+9+1+9+2+7+1+1+8+1)   2018-06-29 00:20:00
越来越复杂了!保经公司可有责任,业务员不会砸自己脚其他的原PO业务没办法、不会处理吗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8-06-29 09:18:00
回e大,依业务员管理规则第15条规定依法负连带责任,民法188上面有说了,如果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可类推适用民法224但如果是保经的业务员就不适用另外请仔细看清楚保险法的用字:隐匿(明显是故意行为)遗漏"不为"说明(不为两个字也很明显有故意的意味)"为"不实之说明(故意讲错),该条经两次修正,目的在限缩保险人解除契约的范围http://www.public.com.tw/epaper/20160921/news-c.htm
作者: sunkist74 (香吉士)   2018-06-29 10:01:00
原PO在mobile也有po文,上面有提到该业务已经离职了原PO是写"已不在远雄服务",看来是单一保险公司业务员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8-06-29 10:10:00
原PO在推文中有说是经纪人公司的业务,虽然该业务已经离职但根据业务员管理规则第10条,异动登录前仍属所属公司的行为
作者: snsdakb48 (ShiEr)   2018-06-29 10:16:00
原PO在01的回文感觉像是远雄业务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悯)   2018-06-29 11:36:00
s大请看清楚,我并没有说业务员没责任。我质疑的是即使业务员有责任(不管第64条在104年修法前或后)就等同被保人不是故意=没有责任=不能解约吗?自己故意 是故意,别人唆使故意 非故意?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8-06-29 11:49:00
e大误解了,如果是经纪人公司的业务,当然不能这样主张但如果是保险公司的业务,那么对业务员的告知等同告知保险人类推适用民法224条,保险人不能主张解除契约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悯)   2018-06-29 12:25:00
保险法64条并没有排除“因被教唆所为之故意”,不管是保险公司(民法224条)及其业务员或保经公司业务员有无责任,跟被保人自己是否有责任、能否解约应都是两码子事。民法224条,对债务履行的前提是债权债务确定成立,违反保险法64条时连契约都不成立了,何来后续债务履行义务呢?保险人解除契约的目的,就是要免除后续债务履行义务,怎么会是用224条来主张不能解除契约 XD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8-06-29 12:36:00
叶启洲保险法实例研习P.150叶教授写太多字了,不便全部打上来,有兴趣就翻翻书囉买书不方便的话也有判决,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79号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悯)   2018-06-29 16:56:00
此20多年前判决之健康告知事项是由业务员代填、系争对于寿险身故金之拒赔、理赔后并无契约存续的问题,跟楼主的例子为自己填写、系争已获得理赔后、契约存续之差异颇大,加上这么多年过去了,被解约的其他案例之多,应该更有参考性、无争议的话也应有判例出现才是。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8-06-30 01:20:00
请仔细再看过一次判决,判决中的叙述是要保人对业务员告知另最高法院民事裁判书汇编第23期P569-563页亦有纪载88年91年93年亦有相同判决,当然也有相反意见的判决其余论述还是建议去翻翻书吧现在争取的,当然就是契约存在且保险人不得解除契约既然不得解除契约,往后保险事故当然要赔买保险即是订立一份契约,而保险契约是一种特殊债的契约债务人之使用人于订约上的过失当然与债务人负同一责任法院的判决背后自然有法理跟学理存在,但这个个案既然不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即不适用此论点,只能以保64下去争取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悯)   2018-06-30 23:07:00
既然正、反意见的判决都有,就代表有些判决极具争议,也不能排除这里面有无恐龙法官,遑论背后的法理跟学理如何能说服人、具代表性。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8-06-30 23:15:00
为什么你不去翻翻书呢?近几年法院的判决都是采肯定见解原因无他,假若要保人善意告知业务员,却因业务员的过失导致要保人遭受损害,对要保人甚为不公,所以多认为对业务员的告知效力及于保险人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悯)   2018-07-01 16:34:00
既然有近几年的判决,在此应可举出,为何举10几、20几年前的例子+要人家自己去看书呢?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8-07-01 20:42:00
因为你质疑的是保险法的权威96年98年99年101年都有判决,反正你也不会去找来看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悯)   2018-07-01 23:40:00
权威何必要件件上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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