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研究医疗责任险,两家保险公司的专员说法不太一样。
合约上都是载明
被保险人于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因执行医师业务,直接引致病人体伤或死亡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而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受赔偿请求时,本公司依本保险契约
之约定,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追朔日的定义为
指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内之日期,被保险人执行医师业务之
行为须发生于追溯日后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前。除契约另有约定外,连续投保时,
以第一年保险契约之始日,作为后续各年度续保契约之追溯日。
问到的华南产险有提供往前两年追朔(贵)以及不往前追朔的费率(便宜)。保险专员
表示需要保有往前追朔的条款才可以在例如连续投保第十年时理赔第一年时发生的纠纷。
富邦产险则只有不往前追朔期的费率,但专员说只要每年连续投保,在这几年投保期间内
发生的纠纷都会理赔。
就我个人对于条款的理解,富邦专员的讲法似乎比较合理。 不知道版上前辈有没有
这方面的经验?
谢谢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