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要保书上的告知事项有些文字的解释上有点疑问 想请教一下大家的看法
1.
通常告知事项有五年这一项,写法通常是“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接受医师治疗、诊疗或用药”
用药是没有疑问,但是对治疗和诊疗的定义有点不清楚
如果是曾经有过的旧疾自主回诊检查算是吗? 还是得看医师诊断内容怎么写呢?
2.
健康险告知事项里面有一项一年的
有注意到有些公司的写法是“现在及过去一年内是否仍患有下列疾病”
或是“现在是否仍患有下列疾病”
这个"仍患有"是怎么定义的呢? 也是看有没有就医纪录吗?
但如果很久没有就诊纪录要怎么判断是不是仍患有呢? 这种告知事项该告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