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想请问一下保险理赔的案例,代别人问的,他目前是学生。
案例是这样的:
险种:大专院校的平安保险(应该含有意外险)
1.远雄人寿新星代团体医药与X光健康保险附加条款乙型条款
2.远雄人寿新星代团体手术健康保险附加条款乙型条款
案由:甲方于106年2月于自家意外用指甲划伤角膜后,造成角膜受伤。
于第一家A诊所看诊后,发现陆续未好,持续又看了B、C、D诊所
确认病情并进行治疗动作。但半年来因为成效不佳右眼一直复发性角膜糜烂,
也有多间医师要求可至大医院,进行手术较佳。遂于106年9月前往
E诊所,经过多次奔波劳累观察眼睛状况稳定之后,于106年12月完成手术
并且余107年2月完成整个疗程,但因左眼与右眼有高达400度的的视差,顾同
时进行右眼(意外伤眼)进行PRK手术、左眼进行一般近视雷射手术。
想请教的是右眼?
1.右眼受意外而伤,第一次理赔只具备E医院的医生诊断证明书,医生告知非事发
第一间医院,仅能描述,诊断:右眼复发性角膜糜烂 手术名称:右眼角膜雷射切削手术
送单后,保险公司竟告知不予理赔,保险公司说能问看看事发当初诊所,是否正确?
2.我们找了原来第一家A诊所,也在医师嘱言上提到指甲划伤疼痛,请问中间的B、C、D
诊所需要再去申请医生证明吗?
3.再来因为是外来、且突发性、且非由疾病原因所引致。但保险公司看了E医院的证明
一口咬定非意外而是是疾病,请问该如何处理较好,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