蛮有趣的案子,原告也有点坎珂
台湾云林地方法院97年保险字第3号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7年保险上易字第5号
事实:
保户(原告)向保险公司买第三人责任险300万元,原告儿子开车与人事故
保险公司不同意车祸被害人的和解条件,一直打官司,导致原告要付更多的钱
如:在更一审的时候,对方同意以252万元和解,保险公司只愿意赔220万
结果更一审法院判原告要赔315万+利息
保险公司有没有责任?
原告主张:
第一审于92年7月22日判决被告应与廖鹏杰连带给付林李郯3,212,726元及自91年12月13
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计算之迟延利息。原告收受第一审判决书后,随即通知
被告之云林分公司,被告要求原告继续提起上诉,原告乃提起上诉,并自行缴纳上诉费
用49,317元。嗣经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于93年8月3日以92年度上字第197号(下称第二
审)判决二人应连带给付2,089,448元及迟延利息。原告于收受判决书后通知被告公司之
云林分公司,被告仍要求原告继续提起上诉,经原告提起上诉,并缴纳上诉费用32,537
元,最高法院于95年2月16日以95年度台上字第232号将原判决废弃后,台湾高等法院台
南分院又以95年度上更(一)字第17号(下称更一审),于95年1月21日判决原告及其子应
连带给付李林郯3,158,982元及迟延利息,原告复应被告公司之要求再次提起上诉,并缴
纳上诉费用32,537元,经最高法院于96年1月15日以96年度台上字第2532号判决上诉驳回
确定。
原告于96年1月30日收受判决后,通知被告之云林分公司,被告公司乃于97年3月13日理
赔林李郯300万元,而理赔之300万元先抵充91年12月13日至97年3月13日之利息829,129
元,再清偿本金2,170,871元,尚欠988,1元,惟就此部分被告却拒绝负担,林李郯乃于
97年4月17日声请强制执行原告之财产,执行金额为988,1元及自97年3月14日起至清偿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计算之利息。
原告请求赔律师费、上诉费、不够的差额
因为曾经252万可以和解,搞到现在要倒贴98万8111元
300万责任险
一审 :要赔3,212,726元及利息。保险公司说要上诉,缴上诉费49,317元
二审 :要赔2,089,448元及迟延利息。保险公司说要上诉,缴上诉费32,537元
三审 :废弃发回
更一审:要赔3,158,982元及迟延利息。保险公司说要上诉,缴上诉32,537元
上诉驳回
第三人责任险300万,先充利息829,129元,再偿本金2,170,871元,尚欠988,1元。
【注:988,1元,应该是988,111元】
这件法院只判被告要付76万8
若律师费(主张是28万)是保户自己出的话,那么保户还短缺50万元
保险公司的主张:不浪费生命,整理没意义
法院判决:
律师费:一审、二审,只赔三审律师费。老理由,不赘述,自己看判决
诉讼费:104,422元,保险公司要付
利息:91年12月13日~97年3月13日,300万的5%利息合计787,500元,保险公司要赔
退步言之,若谓赔偿金额双方差距过大,无法和解,错不在被告,然于第一审判决后即有
判决金额3,212,726元此客观数据可为理赔,讵被告仍不愿接受,坚持原告应继续上诉,
致使诉讼拖延至96年1月15日始判决确定,判决赔偿之本金为3,158,982元,与第一审判决
金额仅差距53,744元,两者均逾投保金额300万元。而被告为图侥幸获得较低之赔偿金额
,却以诉讼拖延浪费司法资源及原告应继续支付诉讼拖延期间之迟延利息为代价,此部分
增加之迟延利息,实因可归责于被告拒绝和解之事由所致,是仍应由被告负担,始符公平
及诚信原则。
【心得】:
1. 尽量不要自己请律师,让保险公司出,尤其是保险公司要上诉的案件
2. 保险公司不出,可以考虑摆烂,看保险公司急,还是保户急
像一审判321万,超出21万,打掉21万爽到保险公司,艰苦到保户律师费
3. 对方有提不错的和解条件,要留下纪录保护自己
4. 保险公司要提上诉的话,要留下纪录保护自己,最好跟保险公司谈律师费他们出
要不然就考虑是否摆烂给保险公司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