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核保方式是不是惩罚注重健康的人 ?

楼主: HowManOh (好 Man 哦)   2017-09-13 10:12:42
很抱歉用耸动的字眼当标题,其实只是希望大家多多讨论。我知道保险公司是营利单位,
趋吉避凶是必要的,本身刚接触保险,所以想以保险人的立场提出一些疑问,希望能获得
版上各位专业大大的指正,如果有冒犯之处敬请见谅。
本身在高中时期父母就帮忙保了癌症以及医疗意外险,日前因为想规划残扶或残障险在板
上爬了好几天文,也初浅了解到保险法相关规定,当然在核保过程最重要的就是保险法127
条被保险人已在疾病,保险人对是项疾病不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任。就是所谓的带病投保
不理赔,这里有几个问题:
一、这是否对注重健康的人比较不友善呢?
我以血压的例子来说,其实现在的上班族多多少少都有血压偏高的情况,如果两位上班族
A和B血压都偏高(收缩压140毫米汞柱以上),但目前对生活都没有影响,因此也都没有接受
药物治疗,但是因为A一直有在做健康检察,因此健保纪录上都有定期回诊与健检资料,也
因为保险法64条诚实告知,可能会被要求健检、提高保费甚至拒保,而另一位B虽然实质上
也有高血压情况,但因为没有就诊纪录所以没有诚实告知的问题,如此一来不就一样的身
体状况,却因为有没有检查过儿有不同的结果呢?
二、如何认定带病投保呢?
假如C保了一个防癌险,等待期为30日,后来他在等待期过后因身体不适去做检察,不幸
罹癌,但癌症是属于慢性病,不可能在契约生效及等待期后才有,这样保险公司会不会认
定是带病投保呢?我的意思是实质上契约生效前就罹癌了,只是当时没有检查出来,这会
成为保险公司不给付的理由吗?
三、如果被A公司拒保,之后送其他公司被拒保的机率是不是高很多呢?
因为本身就是属于血压偏高而且之前有健检纪录的情况,如果是这样是不是先把自己体况
控制好再去送件比较好?因为应该会被要求体检,至少检查数值要漂亮才行XD
四、之前在健检发现肝脏有水泡,但是没有B型肝炎跟C型肝炎,医生目前是半年追踪一次
(抽血+超音波),大小都没什么变化,业务是跟我说2年内应该不会因为这个问题住院
,因此可以不用告知,但爬文之后以后假如因为肝脏问题申请理赔,虽然不是在2年内,
但因为一直都有追踪检查的就医纪录,还是有机会拒绝理赔,我该相信业务说的吗?
五、保险人解除契约或是主张不负给付责任,会退保费吗?
在2年期间保险人可以依保险法64条可以主张解除契约,这时候之前缴的保费会退还吗?
另外是超过2年期间,保险公司主张未诚实告知所以不理赔,这时候之前缴的保费可以退
还吗?
不太了解解除契约跟不理赔的差别在哪里,问了之前的业务员也说得不清不楚,想自己充实
一下正观念,不然只被业务员牵着走XD
非常感谢愿意看完的大大,希望可以找到适合自己购买的保险商品。
作者: OLDbaojing (baojing)   2017-09-13 10:59:00
您不是“保险人”身份,那是保险公司。您是“被保人”。依个人见解1、会不同结果。B 在法律和契约上无瑕疵,只是道德上的不诚实。2、不能因此不给付。但是先前在网络上看过有案例某公司主张癌症不可能短时间已这么大为由,主张投保前已罹癌。很离谱,若诉讼的话被保人应胜算很大。3、实务上未必。体检前状况弄好当然有帮助。体育选手称重前若排尿,称起来少几百克,当然是以当时时点为准。有人见了白袍医师就血压瞬间飙高,那也是没法的事。4、信了那业务就…5、不会退费,两者都不会。
楼主: HowManOh (好 Man 哦)   2017-09-13 11:13:00
感谢OLD大指正,的确是"被保人"才对,因此肝脏水泡部分还是得诚实告知,但业务说这样可能就被被拒保了.....
作者: funnyhouse (放尼豪斯)   2017-09-13 11:20:00
保险法51条,对双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所以在投保前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有恶性肿瘤的存在,也没任何的相关疾病或既有疾病,那么在过等待期后才发现癌症,保险人仍需负理赔责任。保险公司仍拒赔,那保险公司要负举证责任,这个例子过去评议是有案例的。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悯)   2017-09-13 15:43:00
高血压跟遗传、个人身体因素有很大相关,跟是不是上班族应该 “无所谓”。收缩压140毫米汞柱以上是需要做检查跟治疗的,一般健康险告知期间是五年,若都没就医是拿自己的命在开玩笑,说无影响也是自我感觉良好。要做到尽量公平可投保时强制体检,而且越详细越好,但要自负体检费用而且大多人会觉得麻烦,符合台湾的民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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