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理赔] 全球XHR“住院医疗费用”理赔问题

楼主: Ischolar (happy new year)   2017-09-08 13:36:39
今天公司业务给我回复了,全球会理赔,不跟我要明细了
我本来想申诉,厘清合约争议,看来是没机会了
在这里感谢几位网友的建议
由于引起一些争议,在此我一次说明清楚我的想法
当然这不代表我是正确的,我只是认为保险公司的要求是违反合约的
若最终证明我是错误的,我也可以欣然接受
事情是这样的,在住院期间,我已向业务询问过申请理赔所需材料
业务回答是:“诊断书、收据”,出院后我立即将资料寄给业务
我有两个实支,另一家很干脆就给付了
过了几天,全球业务传给我一封理赔通知书
上面说:“特殊材料费暂不给付,若为治疗费用,请提供相关明细”
又说:“若为营养针、个人卫生用品等非必要性医疗费用,歉难给付”
我当下的反应是很烦!为什么当初业务没跟我说要明细
害我一边要带刚初生的婴儿,一边还要跑回去请明细
另一方面,我又觉得奇怪为什么两家理赔有不同的结果
我想说可能是条款不一样,所以把条款拿出来看
没想到一看才发现,全球的要求在条款里找不到任何根据!
我认为的争议有两点
第一,如z大所言,条款里明确详列申请理赔文件不包括明细。
所以全球要求在提供明细前暂缓或甚至拒绝理赔是违反条款的
若全球认为我的费用有含非医疗费用,他应该在征求我的同意
之后去查证。若我不同意,则举证责任在他,不应以此为理由
拖延或拒绝理赔。
第二,条款第七条第五项,说明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含括“超过
健保给付之住院医疗费用”。这里并没有区分所谓“必要医疗”与
“非必要医疗”。所以,全球拒绝理赔他所认定的“非必要医疗
费用”,我认为是违反条款的。因为“非必要性医疗费用”逻辑
上蕴含“医疗费用”,这代表全球承认这些都属于“医疗费用”
那么,根据条款就没有不给付的道理!
这就是为什么我说评议会教育失败的道理,在f大提供的评议书,
评议委员主张“营养针属于非必要性医疗”,却结论保险公司毋
须理赔营养针,就是犯了上述的逻辑谬误。(评议会可能没注意
到这个问题,因为申请评议人没有提及这个理由)
有些网友认为我是在硬凹理赔,认为我的作法会造成理赔金额大升,
连带导致保险费提高。我想说的是,这种金融产品需要以明确的
法律规范,如果跳过法律去谈常理,受害的会是我们这种小民,
而非保险公司。而且,台湾社会(即便是政府和公司),常常
跳过法律去谈人情道理,结果是导致政府定了一堆烂法律,反正
最后不执行就好。
这其实就是一个好例子。如果全球认为医疗费用有被浮滥申报的
可能,当初条款就应该写清不理赔非必要性医疗项目,且申请理
赔时需检附明细。而不是事后才用不符合条款的方式进行补救。
我的业务跟我说这是全球的内规。但是,他们公司内规为什么要我
遵守呢?我才是遵守规则的人。希望大家不要再觉得提供明细是
被保险人的责任,碰到类似的情况可以跟保险公司据条款力争。
作者: frank2411 (Frank)   2017-09-08 14:22:00
内规,意思是他会对所有人都要求明细,除非自己提异议,我们一般小民可没时间陪大公司玩啊,感谢大大的分享
作者: mimi1010 (心愿便利贴)   2017-09-08 14:27:00
全球能在照会要明细后被妳争取不用给,想必花了不少心力也提供我们做纪录做为争取的例子。或许金额不大给予融通学个经验以后要申请,这次没看明细而赔的公司不代表下次不给明细会赔下来,可能更强硬唷!毕竟全球理赔员很nice
作者: sorawang   2017-09-08 14:38:00
看来全球也有驻版人员吗XDD,感谢原po分享后续处理结果
楼主: Ischolar (happy new year)   2017-09-08 15:01:00
其实也感谢我的业务有帮我去询问,我其实只向他反应我的顾虑。虽然我真的打算下周一就提起申诉了 XD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7-09-08 15:04:00
要求超过条款规定,原本就不应该了。就如跟房东订立租约后,房东却要求条款所无的要求,无论是否只是举手之劳,但造成另一方当事人额外不必要负担就是不必理会。权利从来都不是从天而降,都是斗争而来,无论公民权利、私法关系,如果一方都只是默默的吃下,另一方只会更无理的践踏。如果有机会,建议各位去书局翻一下王泽鉴民法总则的序言,原po并非无理取闹,他只是争取应得的权利。至于某某公司后续如何如何?一来我认为不会如此,二来若继续如此,保户若能坚持争取合理权利,从而去改变某某公司,或者某某公司将被淘汰。对某事可以不理解,但若不去发掘真相反而要求他人不可争取权利是很可悲的,犹记得当年关厂工人在北车跳轨,月台上因此搭不上车人的嘴脸,今日所种之因因,他日必尝其果。抱歉,离题了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悯)   2017-09-08 15:36:00
第一,条款没要求明细,站在保户的立场,要坚持不提供是有所依据,但别忽略了理赔应检具的文件,不是只有业务所说的“诊断书、收据”两项,扣掉理赔申请书、保单,还有共四项,我想全球应该也没有全部都要求,像mimi大说的,全球理赔员很nice这应该从业人员都是有感的。第二,原PO一直执著于条款没有定义何谓“非必要医疗”,但【除外条款】里列举的多项不赔费用,有仔细了解过吗?若有,就不会说出只要是“医疗费用”都要赔的话,这才是关键所在。若要评断别人是跳过法律去谈人情,建议可先反求诸己。营养针若有施打的必要性,可以请医师在诊断证明书上注明,并不是不能赔,但也不是像原PO认为的一定要赔,若什么都要讲求于法有据的话。保险公司有“严格”的一面,也有方便行事的一面,个人不认为要一面倒的认为,彼此一定是站在对立面。法不容情、法不外乎人情,这两者若只能择一,选择后者的可能会是较大多数,这是其来有自的,并不是消极,再说法律本来就是人订的、永远都有修改空间,至于怎么衡量就要靠智慧。
楼主: Ischolar (happy new year)   2017-09-08 16:25:00
当人情胜过法律时,才会发生会吵的才有糖吃的的情况。更何况我不知道这里谈人情的意义是什么,一家大公司去刁难一个产妇是谁不讲人情。另外,全球大可以主张某项医疗属除外责任不予给付,但这不是他的主张。在f大所提及之评议书,除疤胶属除外责任不予给付,这很合理。但对于营养针,是没有被纳入是除外责任的,所以我认为不给付不合理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悯)   2017-09-08 16:36:00
您一下子要它照法律来,一下子又说不讲人情,把人都搞混
作者: scott2009 (红土芽庄单品香)   2017-09-08 16:36:00
当年那些对卧轨工人说压过去我们要回家的旅客不知道今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悯)   2017-09-08 16:41:00
除外条款是写关于何种目的,当然没有写营养针呀 @@
作者: wayn2008 (松鼠)   2017-09-08 16:44:00
是请你去了解为什么那些被列入除外责任的原因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7-09-08 16:47:00
条款是保险公司订的,而今是保险公司不照条款加诸不必要负担给受益人,原po何错之有?e大护航到也太过了,连什么法不外乎人情、法律是人定的鬼扯都出来了,如果是这样,那麻烦请改保险公司宣布他家客户不适用保险法64、127好了。对就对,不对就不对,人都会犯错,改进就好了,鬼扯什么这根本就还不涉除外责任,本楼真的是照妖镜,我真想知道,如果本件发生在三商、国泰、南山,会有怎样的言论XD,其实找一下板上理赔文章就可以猜到了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悯)   2017-09-08 16:57:00
对于z大的批评,个人不苟同,也不予评论,但遣词用字若涉及人身攻击,我保留我的权力。举卧轨的例子会比较吊诡,以法不容情,一码归一码的作法,可能就先抓起来了吧(当然不能压过去 @@),法不外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7-09-08 16:58:00
那里涉及人身攻击?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悯)   2017-09-08 16:58:00
人情反而可适用于此例子,我并非无的放矢。但原PO在这边并无触法或妨碍到他人,举此例差较远了。用激烈的文字,只会得到激烈的回应,这已经反映在本系列推文上了,个人不认同也不想陷入,敬谢不敏!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7-09-08 17:04:00
关厂工人案举例是因为争取权益、退无可退后的公民不服从,但我很抱歉离题。但加诸条款所无负担给受益人就是错的。保险契约系典型定型化契约,牵扯到法不外乎人情就是鬼扯,在此引用一起读判决网站内容https://casebf.com/2017/08/18/accident/对于保险契约举证责任分配的内容关厂工人卧轨犯法吗?呵呵而且对照前文某些人所回复内容,对比那些在月台上的旅客,情虽不同然理却相同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悯)   2017-09-08 17:17:00
卧轨不犯法吗?呵呵回到原PO一开始的发文,执著点并不在于谁提供明细,而是他认为保险公司不需要看明细、要全部买单!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7-09-08 17:22:00
你知道什么叫阻却违法事由?何谓超阻却违法事由吗?事实上从条款观之,原po根本不需提供明细,不然你说看看依那一条条款需要提供明细?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悯)   2017-09-08 17:23:00
除外责任才是重点,z大却说不涉及。z大所说的权益,跟原PO要的权益,就我看来是南辕北辙、见树不见林,因为保户要不要自己提供明细根本不是原PO的重点!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7-09-08 17:24:00
那里南辕北辙?请说不然重点是什么?原po认为他无义务提供明细,保险公司若认为不提供明细则不予理赔为无理由,若保险公司自行调查后提出反证有条款上不理赔事由,他接受。是我误解了还是你误解了?解决了受益人提供明细是否必要后,才是涉及除外不保事项判断,这叫程序正义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悯)   2017-09-08 17:34:00
一个追求果,一个讲因,是谓南辕北辙。z大可先厘清,原PO说除外条款里没写到营养针不赔,是否有误解。是不是阻却违法事由,不是现场的执法者判定的,是犯、或是不犯法,都是问号。
作者: mimi1010 (心愿便利贴)   2017-09-08 17:44:00
回到营养针!据经验,某些重大疾病治疗辅助必要,这能赔像癌末病人或化疗在住院期间施打高蛋白营养针,是有赔的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7-09-08 17:57:00
呵呵,阻却与超阻却很容易找。再来谈子痫症,该疾病为条款除外责任第13条第二项明定之例外,因此,子痫症是为保险公司条款所明定所该负的理赔责任。保户因该疾病就诊治疗即适用条款各项保险金给付。而究竟诸如营养针等是否为治疗该疾病之必要,如前篇h大所言,标准在于“合理、必要”,而是否符合条款第七条所为“医师指示用药及处方药”?依健保给付规定第三节“代谢及营养剂”规定,很难不认为营养针非指示用药即处方用药我认为要区分营养食品或营养剂才是重点向m大所说的白蛋白,很多患者未达给付标准,但医生仍建议施打,此情况下医疗实支应该是要给付的未达健保给付标准话说,我认为手术后的美容胶带防沾黏纱布也该理赔耶
作者: hank0624 (不用钱的保险最贵)   2017-09-08 19:18:00
美容胶带 依个案理赔喔,对了,是要看人处理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7-09-08 19:23:00
楼上跑出来干嘛?
作者: hank0624 (不用钱的保险最贵)   2017-09-08 19:32:00
我出来 吓人的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7-09-08 19:41:00
XD
楼主: Ischolar (happy new year)   2017-09-08 20:52:00
我一个升斗小民要求一家大公司按照他自己订的条款,有何不讲人情?请问我要跟全球讲什么人情?我主张全球应全额给付材料费,全球也可以主张不同之见解,大家上申议会。是全球自己放弃。我只是一个小人物,没本事凹一家大公司。
作者: hank0624 (不用钱的保险最贵)   2017-09-08 21:00:00
套一句恩师的话保险人 有善尽理赔职责,因为那是别人的钱。但 普遍保险人都认为是自己的钱。 用宏观角度来看
作者: chenli19 (曼特宁)   2017-09-09 00:31:00
非必要性医疗费用逻辑上蕴含医疗费用,所以什么都要赔,这是什么鬼?那是不是请工读生算理赔金就好了,妳逻辑铁定死当,怎么没人说破,这么客气是要善尽理赔职责啊,乱赔的话谁要缴保费呀
作者: scott2009 (红土芽庄单品香)   2017-09-09 09:26:00
都认定保户会诈保大数据下保险人难道不会诈赔?
楼主: Ischolar (happy new year)   2017-09-09 13:33:00
我逻辑死当,等你修我的逻辑课看谁被当
作者: pumpkinyeh (非你莫属)   2017-09-09 23:16:00
我觉得这板很吊诡的是,每当有保户要依照契约条款主张权利时,往往会有人跳出来指责,但总是会扯一些莫名其妙摸不著头绪无法理解的说词,哈哈,所以板大不用太在意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7-09-10 01:59:00
去翻XHR条款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再想想原po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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