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公司业务给我回复了,全球会理赔,不跟我要明细了
我本来想申诉,厘清合约争议,看来是没机会了
在这里感谢几位网友的建议
由于引起一些争议,在此我一次说明清楚我的想法
当然这不代表我是正确的,我只是认为保险公司的要求是违反合约的
若最终证明我是错误的,我也可以欣然接受
事情是这样的,在住院期间,我已向业务询问过申请理赔所需材料
业务回答是:“诊断书、收据”,出院后我立即将资料寄给业务
我有两个实支,另一家很干脆就给付了
过了几天,全球业务传给我一封理赔通知书
上面说:“特殊材料费暂不给付,若为治疗费用,请提供相关明细”
又说:“若为营养针、个人卫生用品等非必要性医疗费用,歉难给付”
我当下的反应是很烦!为什么当初业务没跟我说要明细
害我一边要带刚初生的婴儿,一边还要跑回去请明细
另一方面,我又觉得奇怪为什么两家理赔有不同的结果
我想说可能是条款不一样,所以把条款拿出来看
没想到一看才发现,全球的要求在条款里找不到任何根据!
我认为的争议有两点
第一,如z大所言,条款里明确详列申请理赔文件不包括明细。
所以全球要求在提供明细前暂缓或甚至拒绝理赔是违反条款的
若全球认为我的费用有含非医疗费用,他应该在征求我的同意
之后去查证。若我不同意,则举证责任在他,不应以此为理由
拖延或拒绝理赔。
第二,条款第七条第五项,说明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含括“超过
健保给付之住院医疗费用”。这里并没有区分所谓“必要医疗”与
“非必要医疗”。所以,全球拒绝理赔他所认定的“非必要医疗
费用”,我认为是违反条款的。因为“非必要性医疗费用”逻辑
上蕴含“医疗费用”,这代表全球承认这些都属于“医疗费用”
那么,根据条款就没有不给付的道理!
这就是为什么我说评议会教育失败的道理,在f大提供的评议书,
评议委员主张“营养针属于非必要性医疗”,却结论保险公司毋
须理赔营养针,就是犯了上述的逻辑谬误。(评议会可能没注意
到这个问题,因为申请评议人没有提及这个理由)
有些网友认为我是在硬凹理赔,认为我的作法会造成理赔金额大升,
连带导致保险费提高。我想说的是,这种金融产品需要以明确的
法律规范,如果跳过法律去谈常理,受害的会是我们这种小民,
而非保险公司。而且,台湾社会(即便是政府和公司),常常
跳过法律去谈人情道理,结果是导致政府定了一堆烂法律,反正
最后不执行就好。
这其实就是一个好例子。如果全球认为医疗费用有被浮滥申报的
可能,当初条款就应该写清不理赔非必要性医疗项目,且申请理
赔时需检附明细。而不是事后才用不符合条款的方式进行补救。
我的业务跟我说这是全球的内规。但是,他们公司内规为什么要我
遵守呢?我才是遵守规则的人。希望大家不要再觉得提供明细是
被保险人的责任,碰到类似的情况可以跟保险公司据条款力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