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gogobin (能不能不要说)
2017-08-01 17:43:57各位好,
想请问大家关于远雄康富医疗健康保险附约(RJ1)的问题
因远雄康富医疗健康保险附约(RJ1)不在附约延续条款(乙型)范围中
但RJ1本身条款中有第19条可以当作本身的延续条款吗(保证续保至84岁)?
还是说只能延续如条文中列”该期已缴纳之保费期满后终止”,该年度1年后失效?
附上第19条条款:
要保人得随时终止本附约。
前项附约之终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书面或其他约定方式通知时,开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项约定终止本附约时,本公司按日数比例,将未到期之保险费退还要保人。
被保险人非因本附约所载之保险事故身故时,本附约对被保险人之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按
日数比例
,将被保险人之未到期保险费退还要保人。
本附约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如尚未满期,其效力持续至该期已缴之保险费期满后终止:
一、主契约终止时。但主契约因非属“身故”之保险事故或符合全残废并理赔全残废保险
金或累计申领之各项保险金总额已达给付上限而终止时,不在此限。
二、主契约申请变更为展期定期保险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