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法评论:乍听之下,似乎很有道理,可是还有一点疑问,这是否是保险法规的漏洞
: 所致?
推 DALUGI: 保险法规漏洞? 02/26 10:58
这是民法的问题,争议之处可以说跟保险法无关。
应该赔偿乘客/旅客的本来是游览车/旅行社业者,只是因为
业者有跟保险公司投保“乘客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
才变成由保险公司理赔。
(跟保险法相关的是,身故理赔金根据保险法第94条2项,可
由保险公司替业者直接理赔给“被害人”之“请求权人”。)
责任险理赔纵可作为抵充业者的责任,但并不是说业者只需要
透过保险公司赔偿投保金额就够了,若不够赔,“请求权人”
还是可以继续向业者求偿。
故旁系血亲的哥哥不能作为“请求权人”请领妹妹的,不只是
责任险理赔金,还有业者超出责任险的赔偿,这都是跟着民法
走的。若考量社会变迁与立法当时之背景不同,希望加入旁系
血亲可作为“请求权人”,也是修民法,若把矛头指向保险法
、甚至是保险公司,可说是还没弄清楚问题在哪里。
(注)本次事件关于“身故责任”的“请求权人”法律依据
民法第194条: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虽非
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民法第192条: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对于支出...或殡葬费之人,被害人
对于第三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者,加害人对于该第三人亦应负
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