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再论人寿保险被保人故意自杀理赔与否

楼主: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6-09-04 21:24:06
前揭讨论人寿保险于投保两年后,
被保人故意自杀保险人应理赔否?
hank兄独于众人见解,
力主被保险人订立契约时,即有故意两年后自杀死亡,
为主观危险,
纵于投保满两年后,
保险人仍得主张不予理赔!?
在此,本人先为六月时嘲讽之言语Hank兄致歉。
在讨论之前,仍须将讨论范围限缩,
因此,本讨论聚焦在:
“被保人有自杀之意图,投保人寿保险满两年后,即行自我了结生命。
针对此一行为,保险人得否主张不予理赔?”
原则上,保险契约系于不可预料与不可抗力之危险。
保险法第一条:
本法所称保险,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交付保险费于他方,他方对于因不可
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损害,负担赔偿财物之行为。
根据前项所订之契约,称为保险契约。
针对被保人故意行为与自招行为,保险人得依第29条第二项主张不予理赔。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对于由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损害,负赔偿责任。但保
险契约内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保险人对于由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之过失所致之损害,负赔偿责任。但出于
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被保险人之死亡保险事故发生时,要保人或受益人应通知保险人。
接获通知后,应依要保人最后所留于保险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联络方式
,主动为通知。
保险契约当事人为保险人与要保人,
两者于契约中皆是负担义务享受权利之人,
基于最大诚信原则,
契约中为得保险利益之故意行为,
保险人自得主张不予理赔。
然,又依保险法第109条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任。但应将保险之保
单价值准备金返还于应得之人。
保险契约载有被保险人故意自杀,保险人仍应给付保险金额之条款者,其
条款于订约二年后始生效力。恢复停止效力之保险契约,其二年期限应自
恢复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被保险人因犯罪处死或拒捕或越狱致死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
任。但保险费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险人应将其保单价值准备金返还于应
得之人。
此为保险法特别规定,
关于故意自杀本条检验步骤粗略为下:
一、被保人故意自杀,保险人不负给付责任。
二、若保险契约,载有保险人应给付之条款,其条款生效要件为二:
1.契约生效满两年后。
2.契约复效满两年后。
综观上述,被保人故意自杀,人寿保险理赔要件为二:
一、契约条款需有故意自杀保险人给付条款。
二、契约需生效或复效满两年。
因此,倘若真有被保人存故意自杀之意图投保人寿保险,
该保险契约载有故意自杀条款,且生效满两年,
保险人得否主张被保人订立契约时即存有自杀意图,
依保险法第29条第二项后段,主张故意行为不予理赔?
就法理来说,为避免保险逆选择,以及最大诚信原则,
个人看法为肯定,
但就实务来说,保险人很难就此主张,
原因在民事诉讼法第277条: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但法律别有规定
,或依其情形显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保险公司如欲主张被保人投保前即有自杀意图,
在法庭上即负有举证责任,
而保险公司一来没有司法警察权,
二来自行调查蒐证而取得证据之适法性,
因此,除了病历取得较有利外,
保险公司要针对此诉讼,
不但实务不容易,
再者还有背负商誉维持之困难。
以上粗略看法,还恳请各位大大指教并提出不同见解。
作者: opm (活着堆好积木)   2016-09-04 21:32:00
就举证困难就全倒了...-.-理论上有可能不用赔,实务上举证难到没办法,不能确定是故意要自杀诈取给付投保就该赔了,几年前的事情,到哪里举证去,有人会在投保前留下书面公证文件,我某某某今为以自杀方式取得保险给付,向某公司投保,再寄给保险人存证吗?前要有为自杀取得给付之故意,后要有故意自杀之事实...难
作者: hank0624 (不用钱的保险最贵)   2016-09-04 21:37:00
你如果上考照班 就请吴老师讲 故意自残的例子当然这有时空背景的因素我的答案就是 Q1~Q6 (6/4)答案就在 江朝国-逐条释义 卷一懂Q1~Q6的问题 就真的懂我要表达的意思至于 举证又是另外一件事情了
楼主: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6-09-04 21:42:00
可是林、江都认同109条独立于29条主观危险外
作者: hank0624 (不用钱的保险最贵)   2016-09-04 21:42:00
举证举得好 也不简单喔一个是订约时 一个是订约后 立法目的与精神不同保险精算上也不同
楼主: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6-09-04 21:45:00
自杀不列入精算条件http://i.imgur.com/lig3ypP.jpg
作者: hank0624 (不用钱的保险最贵)   2016-09-04 21:47:00
......法律都说了 两年后自杀有赔你认为保险人要不要精算呢?
楼主: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6-09-04 21:48:00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922950此新闻证明国寿的怀疑,仍须在法庭上被检验,才有不理赔根据。若不是行为人藏匿生活困难自首,不然钱还是得赔出去
作者: hank0624 (不用钱的保险最贵)   2016-09-04 21:53:00
此案子 ,高人表示 很疑惑 但就是无充分证据
楼主: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6-09-04 21:54:00
没错,这就是困难度,就法理来说,您主张合理,就现实,保险公司很难就此主张那,您要不要针对未来安乐死合法化后,主观危险与理赔责任做个说明?
作者: hank0624 (不用钱的保险最贵)   2016-09-04 22:09:00
这个问题有深度
楼主: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6-09-04 22:11:00
当然,我个人认为会从安乐死法去限缩保险理赔请求权,但,这的确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作者: hank0624 (不用钱的保险最贵)   2016-09-04 22:13:00
我会站在 共同团体、安乐死立法精神与角度去看危险对价性、主客观 去做个探讨然 保险要素 与 保险本质与机能 都不可忽略
楼主: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6-09-04 22:15:00
不,从旧契约角度
作者: hank0624 (不用钱的保险最贵)   2016-09-04 22:17:00
什么是旧契约?
楼主: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6-09-04 22:19:00
现行有效契约之人寿保险,例如107条修正前契约,15足岁以下适用与否再关照未来安乐死法上路后,既存有效契约理赔
作者: hank0624 (不用钱的保险最贵)   2016-09-04 22:23:00
基于人道 应该理赔 (假设建立在 安乐死的适法性)
楼主: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6-09-04 22:35:00
基于信赖保护,应该理赔还有契约精神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6-09-04 23:42:00
如果已讨论来讲,可以设定题型,自然会有"标准答案"但实务上变量太多,很多东西甚至无法确定要件安乐死那状况,依照台湾的玩法,应该啥鬼都有可能15岁以下都可以修法要赔了学者/专家的意见终究抵不过民意若安乐死立法后,保险法没意外会去做修正看是用缩限或者包含的方式来重新定义,避免争议只是从要这样做到真得这样做不知道会花多久就是了
楼主: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6-09-04 23:54:00
类型化是法律解释很重要的一件事。至于构成要件,先不论其他法律,在保险契约来说,要件不明确,还有以利被保人解释原则的适用对,就是修法后对于既存有效契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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