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身保险的合约内容都会有:
第N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要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本公司应负保险责任之事故后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并于通知后尽速检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本公司应于收齐前项文件后十五日内给付之。但因可归责于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约
定期限内为给付者,应按年利一分加计利息给付。
时间有的五日内有的十日内
我的问题是超过时间会怎么样吗?保险公司可以因此不理赔吗?
如果可以因此不理赔,那2年的保险金申请期限不就设定好玩的
如果不行因此不理赔,那这一条不就设定好玩的
可以请有经验的解惑一下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