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已经保了16 (or17不确定)年了
每年都有定期缴保费
今天突然在家里信箱收到这个
"保险附约商品保险单条款修正通知函"
里面写 "本次主要系修正医院、住院等名词定义及续保、保险金的申领等部分内容"
并自103年5月1日开始实施,.....
这是第一个问题
为什么今年年中就变更并且开始实施,
现在才通知我?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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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强调"其原赴约保障内容及费率皆不受影响"
但是仔细看修改的条款部分 有两处
第一处:
“住院”.....。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险法第五十一条所称之日间住院
及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所称之日间留院。
这应该是只日间的住院不算住院?
恩 好 这个我OK理解
但是
他修改的第二处:
本附约保险期间为一年且"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时,
经本公司同意续保后,要保人得交付保险费,以使本附约继续有效。
本附约续保时,按续保生效当时依规定陈报主管机关之费率及
被保险人职业类别"重新计算保险费"。
想请问各位先进
这样合法吗??
寄一封信给我就说 条款变了 就变了
而且还是先变了再寄信通知我?
这没有法规管束的妈??
此外,
他修改的 根本就影响到我的权益了呀!
并没有宣称的"其原附约保障内容及费率皆不受影响"呀!
这是终身保险的保单 照我的认知
就是可以一直续保到保单解约日不是妈?
为什么保险公司 现在说 不保证续保
就算续保 还要续保后重新计算费率
这样根本不合理吧!
这样是我的权益受损吧!
我应该要到哪边去反应这件事情
以期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