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收到"保险附约商品保险单条款更正通知函"

楼主: afra33 (豆豆)   2014-10-09 22:25:25
保险已经保了16 (or17不确定)年了
每年都有定期缴保费
今天突然在家里信箱收到这个
"保险附约商品保险单条款修正通知函"
里面写 "本次主要系修正医院、住院等名词定义及续保、保险金的申领等部分内容"
并自103年5月1日开始实施,.....
这是第一个问题
为什么今年年中就变更并且开始实施,
现在才通知我?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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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强调"其原赴约保障内容及费率皆不受影响"
但是仔细看修改的条款部分 有两处
第一处:
“住院”.....。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险法第五十一条所称之日间住院
及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所称之日间留院。
这应该是只日间的住院不算住院?
恩 好 这个我OK理解
但是
他修改的第二处:
本附约保险期间为一年且"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时,
经本公司同意续保后,要保人得交付保险费,以使本附约继续有效。
本附约续保时,按续保生效当时依规定陈报主管机关之费率及
被保险人职业类别"重新计算保险费"。
想请问各位先进
这样合法吗??
寄一封信给我就说 条款变了 就变了
而且还是先变了再寄信通知我?
这没有法规管束的妈??
此外,
他修改的 根本就影响到我的权益了呀!
并没有宣称的"其原附约保障内容及费率皆不受影响"呀!
这是终身保险的保单 照我的认知
就是可以一直续保到保单解约日不是妈?
为什么保险公司 现在说 不保证续保
就算续保 还要续保后重新计算费率
这样根本不合理吧!
这样是我的权益受损吧!
我应该要到哪边去反应这件事情
以期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谢谢各位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4-10-09 23:36:00
http://ppt.cc/gkne2-2-3,实施日前已签定之保险契约,基于契约安定性及不朔既往原则,仍依契约签订当时之保单条款约定办理但2-2-4有提到非保证续保的处理方式先确认变更的部分是否为保证续保险种不然,业务员有事情做了 XD
楼主: afra33 (豆豆)   2014-10-10 00:01:00
是"新长安伤害保险附约"可以查到他有没有保证续保吗? 还是我要去找出我的原始保单
作者: Seilon (经‧中彰投)   2014-10-10 00:19:00
台湾人寿的?
作者: dti (小弓手)   2014-10-10 00:20:00
非保证续保,刚刚上保发查的
作者: Seilon (经‧中彰投)   2014-10-10 00:23:00
如果本来就非保证续保,该条条款部份修正基本上并没有损及原本的权益
作者: emitter   2014-10-10 00:44:00
非保证续保就没啥好抗议的囉
作者: mcintyre (0+9+1+9+2+7+1+1+8+1)   2014-10-10 01:15:00
其他保险公司有这样做吗?
作者: ihakkanet (健人就是脚勤)   2014-10-10 12:08:00
买到非保证续保的风险就是隔年不续保,像团体保险如果因为末期恶性肿瘤申请医疗险理赔,隔年的寿险及医疗险就几乎不会续保了。除非是几百人保的团体有签特约条款
楼主: afra33 (豆豆)   2014-10-12 17:34:00
谢谢各位的解惑 我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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