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再就这个函示做一些补充说明,让认同此一论点的人比较有跟保险公司争取的依据。
我再highlight 一次这个函示的重点“前开救、补助款尚非属...所称“社会保险”之
范畴,故不应予以扣除。”这个函示为什么会这样说呢 ? 我想我们可以回到保单条款的
约定看一看,我举“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单示范条款(实支实付型)”为例。
在示范条款的第5、6、7条是对于给付各类保险金的约定,因为接下来要说明的重点在这3条
条文的约定中基本上相同,所以我只引用第5条的文字。
第5条怎么说呢 ? “被保险人因第四条之约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险之保险对象身分住院诊疗时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内所发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险规定其保险对象应自行负担及不
属全民健康保险给付范围之下列各项费用核付。”
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符合给付条件,那在限额内,只要属于健保自行负担或是健保不给
付,就应该是保险公司应给付的范围,我想这也是为什么金管会的函示特别提到救、补助非
属社会保险的原因。
在原po的个案中,医院提供给职员的补助是不是属于健保自行负担或是健保不给付的范围呢
? 我想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不然为什么还要医院来付),那么保险公司当然就应该要依条款约
定来赔付。当然保险公司可能会说要以医疗收据上的金额为准,但是保单条款可没这么约定
,收据只不过是申请文件之一而已,并非理赔与否的判断依据,所以被保险人只要能举证医
院补助的款项不是健保付掉的(我是不清楚收据上会不会注明,可能要请有经验的人补充
),那么保险公司依约就该理赔。总结来说,我会认为金管会的函示也可以适用于原po的个
案是单纯就条款约定来论述,不涉及费率的计算(消费者根本不会知道)或保险学理(是否
符合实支实付型商品损害填补的精神)。当然,如果保单条款写得很明确以医疗收据的金额
为赔付标准,那不赔也就理所当然了。
以上浅见供参,希望能对遇到这类问题的人有所帮助。
※ 引述《heyeric (宗)》之铭言:
: 和推文有不同见解,供原po参考。
: 依据金管会94年10月17日金管保二字第09402089130号含函说明二,
: 台北巿政府处理消费争议案时,发现有保险公司办理实支实付型住院
: 医疗费用保险单保险金之给付时,以实支实付为理由,于应给付之保
: 险金中扣除被保险人自社政机关或慈善机构、公益团体所接受之救、
: 补助款项后之金额而为给付,惟查前开救、补助款尚非属“住院医疗
: 费用保险单示范条款”、“伤害保险单示范条款”及“旅行平安保险
: 单示范条款”所称“社会保险”之范畴,故不应予以扣除。
: 虽然你的个案中,补助医疗费用的机关和上述函示不同,但应该是可以适用的。
: 附上函示连结供参
: ※ 引述《mystery (哇哈哈)》之铭言:
: : 因为本身是医院内员工
: : 在院内手术自费部分费用和病房费用均有减免(约六折)
: : 想请问申请实支实付理赔时 这些减免费用也会被扣除吗?
: : 还是照原价理赔
: : 收据上是有列出杂费明细原价
: : 减免部分是最后合并计算(无法知道每项医疗杂费减免额)
: : 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会如何给付?
: : 想请有经验人士或相关保险员回答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