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件] 这里“狱”见爱-大专院校矫正微电影创作

楼主: senghok   2014-07-26 00:26:35
http://www.mjac.moj.gov.tw/lp.asp?CtNode=36005&CtUnit=14349&BaseDSD=7&mp=801
比赛实施计画
http://www.mjac.moj.gov.tw/ct.asp?xItem=348789&ctNode=36005&mp=801
一、活动目的:
以《这里“狱”见爱》一书收录之文章为故事题材,邀请热爱影片创作的大专院校学生发
挥创意,透过拍摄矫正机关温馨之感人故事,为矫正系列微电影注入年轻活力与创新元素
,让社会大众更加了解矫正机关工作的内涵,进而引发共鸣与支持。
二、办理机关:
(一) 指导单位:法务部
(二) 主办单位:法务部矫正署(以下简称本署)
(三) 协办单位:新店戒治所、台中戒治所、高雄戒治所
三、参赛对象:
(一) 国内各大专院校系所具有学籍者(不含空中大学、推广教育学分班及在职专班)。
(二) 参赛者可为个人或采团队报名,团队报名之成员至多8人,皆须符合前述学籍要件,
否则即视为不符参赛资格。
四、报名事项:
(一) 相关报名表件(附件1至6)请至本署网站“微电影专区”或脸书粉丝专页“矫正署
微电影专区”下载。
(二) 报名请检附报名表(附件1)、个人及团体著作财产权让与同意书(附件4)、个人
资料蒐集、处理及利用同意书(附件5),并提供成品DVD光盘一式5份。DVD光盘应汇编以
下内容:
1、DVD光盘上应填写报名者姓名、参赛作品名称及作品时间长度。
2、影片档案。
3、影片剧照(电子档5 张,每个档案300dpi 以上)。
4、剧情简介(300字以内)。
5、剧本对白。
6、制作团队简介(附件2)。
7、演员角色对照表(附件3)。
(三) 如遇光盘无法读取作品,得电请参赛单位于期限内补寄作品备份,逾期不补寄者以
弃权论。
(四) 影片截止收件日:即日起至103年9月15日止(以邮戳为凭),将报名表及相关资料寄
至本署,逾期恕不受理。(地址:33307桃园县龟山乡宏德新村180号;收件者:这里“狱
”见爱-大专院校矫正微电影创作比赛活动小组)
五、作品主题:
以《这里“狱”见爱》一书内所收录之文章,择一为剧情内容创作并得改编(影片名称自
订,惟“悟”、“心忏”、“拾回的慈爱”等三篇文章不列入本次比赛范围),不可有违
反善良风俗及侵害他人著作权等相关情事。(文章内容请至法务部矫正署全球资讯网/为民
服务/矫正出版品及出刊下载)
六、作品规格:
(一) 影片时间:8-15分钟之16:9格式影片。(包含片头、片尾)
(二) 影片格式:应以1920×1080像素以上之格式拍摄、制作,档案类型可为AVI、MPEG、
MOV、WMV格式。
(三) 影片字幕:影片之对白或旁白应以国、台语为主,并附上(繁体)中文及英文字幕

(四) 影片片头仅能出现作品名称,片头片尾请勿放置任何工作人员表。
七、评审方式:
(一) 评分标准:
1、主题、剧情掌握:30 %。
2、剪辑与拍摄技巧:30 %。
3、创意表现:20 %。
4、演员表现:10 %。
5、语言字幕:10 %。
(二) 评审作业:分初审及复审二阶段进行,由本署延聘相关专业人士、学者组成评审小
组,进行评选事宜,并得依评审结果决议是否并列、从缺或酌减奖项。
(三) 为维护评审公平性,曾担任参赛作品之指导人或协助者,均不得担任评审委员。若
延聘后发现有前述情形,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本署为必要之处理。
八、活动时程:
(一) 报名及作品收件期间:即日起至103年9月15日止,以邮戳日期为凭。
(二) 评审期间:103年9月16日至10月9日。
(三) 公告评审结果时间:103年10月13日。(暂订,得视参赛状况调整,以网页最新公告
为准)
(四) 颁奖活动相关资讯公告时间:103年10月24日。(暂订,得视参赛状况调整,以网页
最新公告为准)
九、奖励方式:
(一) 第1名:300,000元奖金、奖杯一座。
(二) 第2名:200,000元奖金、奖杯一座。
(三) 第3名:100,000元奖金、奖杯一座。
(四) 佳作5名:各50,000元奖金、奖杯一座。
十、比赛注意事项:
(一) 拍摄申请:比赛期间(即日起自103年9月15日止)如有场地拍摄需求者,可迳洽新
店戒治所、台中戒治所或高雄戒治所(仅开放舍房及接见室等场景为主,得由机关限定开
放区域),申请者须事前至活动网页下载填写拍摄申请书,至迟于拍摄二周前向前述机关
提出申请(传真或电子邮件),再由机关回复核准拍摄时间及场地,拍摄期间并应遵守机
关之规范,违者机关得立即纠正或禁止之。
(二) 本次比赛获奖之前3名及佳作影片,将公布于本署网站或以其他播放、使用方式广为
宣导。
(三) 所有参赛作品之著作人格权属创作者,惟本署可运用相关创作元素于行销用途,得
奖确立之前创作人可保有完整著作权益。参赛者同意得奖作品之著作财产权(包括专有重
制权、专有公开口述、播送、上映、演出、展示权、专有改作、编辑权、专有出租权等)
于得奖确立后即视同全部转让本署所有,本署得不限地点、时间、次数、方式使用,或授
权第三人使用。(备注:得奖奖金等同著作产权转让之报酬,得奖者应与主办单位另签著
作财产权让与契约。)
(四) 参赛作品若有使用他人之图案、文稿、肖像或音乐,并涉及相关著作财产权时,需
自行取得授权同意等证明文件。若牴触任何有关著作权之法令,一切法律责任由参赛者自
行承担。
(五) 报名本活动请务必详实填写相关资料,因资料不全或错误导致无法联络或奖项无法
寄送者,视同放弃得奖资格,本署不再另行通知,亦不负担奖项无法送达之责任。
(六) 收件截止后,由本署登录征选作品,其不符征选规格或违反善良风俗者不予收录,
另以电子邮件告知。
(七) 比赛作品除应符合题材规定外,并以未曾出版或公开发表者为限;经查系抄袭或侵
权作品者,取消参赛资格并追回奖金,得奖者不得异议;因此造成本署损害者,参赛者应
负赔偿责任。
(八) 作品一经递交,概不发还,参赛者须自行留存原稿备用。评审前因不可抗力之灾变
、意外等事故造成毁损时,由本署另行通知提交备份,前已毁损之作品恕不负赔偿之责。
(九) 依中华民国税法规定,奖项金额若超过新台币1,000元,奖项所得将列入个人年度综
合所得税申报,故得奖人需依规定填写并缴交相关收据方可领奖;若赠品所得总额超过新
台币20,000元,需另扣缴10%税额。得奖人若为外籍(即在中华民国境内居处未达183天之
本国人及外国人),改依规定扣缴20%税率。另依二代健保补充保险费扣缴作业规定,单次
给付金额达新台币5,000元时,由给付单位代为扣缴2%之补充保费。若不愿意配合,则视
为自动弃权,不具得奖资格。
本署保留解释及修订比赛规则的权利;本计画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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