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确认《个人资料保护法》下之个资删除请求

楼主: b8951007 (难得糊涂)   2025-02-16 11:55:55
本人于 2025 年 1 月 30 日已正式来函,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请求贵单位处理本人
于 PTT 站内的个人资料删除事宜。为避免任何误解或遗漏,特此再次确认本请求之有效
性,并请贵单位于原订期限内回应与执行。
如仍未收到正式回应,本人将视贵单位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
敬请贵单位重视本案,并请提供正式回应,谢谢。
2025/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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