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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 :本人对于帐号部所提出之调查结果有不同之意见,在此提出申诉。
申请案篇号:2991
结案篇号:
申诉事由:PTIGER是我公司同部门之同事,彼此熟识
板主可以针对我跟PTIGER的上站纪录及发表文章来判定是否共用..
最近这两个月是我跟PTIGER说可以在THRSshare转让高铁票..
有时候我们会使用公司网络于THRSshare PO文章,
且是转让热门之同一车次
(因为我跟PTIGER不同人,所以我们一直认为没有违反板规)
我不清楚贵部是如何判定"不排除帐号共用"
若是用IP来判定的话,我的解释如下
蔽公司对外的专线有3条,2条新世纪资通1条中华电信
使用频宽整合器Link Proof将3条线路整合
加上这三条线路各自有设定一个NAT的IP
所以我跟同事使用公司网络telnet上ptt时所带的IP一定是NAT IP
有时是中华电信有时是新世纪资通,有时IP一样也是很正常的
这是频宽整合器去决定的,并非我能控制。
判决出来后,我已跟THRSshare板主CKA以此理由做为解释
但CKA一直引用贵部的判决"不排除帐号共用"进行水桶处分,
说要看到贵板的判决为"帐号为不同人持有,请版主以不同人认定"
才能解除水桶,故申诉改判,谢谢
申请人:followaymis
(需为当事人亲自申请)
╰═检附各项证明文件如下↓↓↓═══════════════════════╯
我不知道这部分要如何提出实体证据,但我愿意私下提供板主公司地址
甚至本人与PTIGER身分证件请版主查验
恳请板主能否将判决改为"请版主以不同人认定"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