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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 :本人对于帐号部所提出之调查结果有不同之意见,在此提出申诉。
申请案篇号:1969 #1K1PXvns
结案篇号:1972 #1K1qIMnt
申诉事由:本人与STASSEN为室友关系,因为共同使用同一个E-MAIL信箱认证,被帐号部
部判定为同一人,因此在STASSEN在被八卦板水桶30处分之后,被视为开
另一个分身发文。但是本人与室友皆为在外租屋的上班族,我们的网络
为房东所提供,因而并未在个人的房间装设个人网络,STASSEN的E-MAI
L认证信箱为本人的家人所提供,为HINET ADSL的信箱。因为使用中华电
信100M的光世代网络,IP位址因而也相同(如果共用一台电脑)或相似,
本人的帐号BAZAAR已使用8年左右,STASSEN约2~3年,恳请帐号部详查,
谢谢!
申请人:
(需为当事人亲自申请)
╰═检附各项证明文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