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ealvn (越南情缘)》之铭言:
: → kasamewon: 法规没有规定申请银行业务要双证件 有人投诉金管会出 03/20 10:21
: → kasamewon: 来银行就会改了 03/20 10:21
金管会:
存款帐户及其疑似不法或显属异常交易管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银行法第四十五条之二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13 条
银行受理客户开立存款帐户,应以下列方式查核客户身分,并透过财团法
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查询国民身分证领补换资料与通报案件纪录及补充注
记资讯:
一、临柜申请应实施双重身分证明文件查核,身分证明文件,应具辨识力
。
二、网络申请应依中华民国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所定并经主管机
关备查之实名认证方式查核。
(下略)
银行公会:
银行受理客户以网络方式开立数位存款帐户作业范本
第一条
为打造数位化金融环境,提升金融竞争力,兼顾资讯安全及消费者保护,
规范银行受理客户以网络方式开立数位存款帐户之作业审核程序及其配套
管理措施,特依据“存款帐户及其疑似不法或显属异常交易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第二项与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订定本作业范本。
第三条
银行受理开立数位存款帐户,作业程序应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开立各类帐户采实名制,银行应依客户、业务关系或交易种类之风险
,留存客户提供之身分基本资料,并经由一定验证程序核对客户身分
。
二、客户提供之身分基本资料,至少应包括姓名、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
国民身分证领补换资料、出生年月日、联络方式,并应确认客户开户
之目的与性质。
三、银行受理客户开户时,应留存客户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影像档及具辨识
力之第二身分证明文件(如健保卡等)影像档以供备查。
四、银行受理开立帐户时应查询下列资讯,并留存电子申请纪录以供备查
:
(一)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 Z21国民身分证领补换资料查询验
证”。
(二)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 Z22通报案件纪录及补充注记资讯
”。
(三)银行应查询并确认客户之“受监护或辅助宣告”状态。
五、银行内部应对异常申请情形(如短期间内密集或多笔申请近似测试行
为者)建立管理机制以防杜人头帐户。
六、银行应拒绝为不同客户以同一自然人凭证、金融凭证、存款帐号或连
结之金融支付工具用于身分验证者开立帐户。
七、银行应建立拒绝开户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