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吴铭峯/台北报导
近来有新北市民众利用悠游卡停车利用悠游卡停车五分钟内离场不需收费的漏洞,把自己
的车停在无人看管的停车场内,免费停车半年遭起诉。检察官指出,刑法的“诈欺罪”原
本保护客体为人,但多年前修法扩大保护,现在骗机器而取得财物、利益,全都是诈欺罪
。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常务理事、桃园地检署检察官李家豪指出,许多民众确实有这种贪
小便宜的心态,利用机器漏洞,偷偷取得利益或财物。而我国刑法的“诈欺罪”是指339
条第1项“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同条第2项“以前项方法得
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的“诈欺得利罪”,构成要件的保护客体
都为“人”,也就是必须施用诈术使“人”陷于错误而交付财物或利益,才构成本罪。但
悠游卡之类的机器,怎么会出错误呢?
李家豪表示,为了避免法律规范漏洞,刑法修正案扩大保护客体,增订第339条之1以下规
定,其中第339条之1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费设备取得
他人之物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万元以下罚金。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
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这就是所谓“对机器诈欺”。
李家豪表示,这是认为现今很常见的收费设备,例如贩卖机、便利商店电子钱包、停车场
收费机等,都是透过电脑程式设计去计算收费金额后,解除电脑锁定完成买卖、缴费的目
的,当有人对于这个电脑程式做出欺骗的行为得到一定的财物或利益,也就是等同于对人
的诈欺,所以特别立法来处罚。
李家豪进一步指出,本案中的民众,车子明明有停在停车场内,却利用收费设备在电脑程
式设计上有5分钟内离场不收费的优惠,欺骗电脑程式车辆已经在入场5分钟内离场,而取
得了停在停车场内一直停车而且不用付费的利益,这就是刑法上要处罚对机器诈欺的犯罪
行为。
李家豪最后呼吁,随着无人管理收费设备、电子钱包普及,带给现代人很多便利,但千万
不要认为可以钻漏洞或占便宜,而去欺骗收费设备,否则贪小便宜的后果不只是要赔偿,
还可能让自己吃上诈欺罪的官司喔!
原文网址: 悠游卡漏洞免费停车半年遭法办 检方:骗机器也是诈欺 | ETtoday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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