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电子票证遗失..你会?

楼主: aaa19870319 (AAA)   2016-07-12 09:13:21
首先,
以下的讨论如果是已记名卡、
绑定联名卡(即信用卡,如悠游联名卡、一卡通联名卡、Icash联名卡)
或debit卡(即签帐金融卡,如悠游debit卡、一卡通debit卡)等,
不在讨论范围,因为不幸遗失时可直接与银行做挂失作业。
押金制悠游卡:
一般购卡时未记名,如果遗失等同现金遗失,拾获者可同捡到现金做法,惟如果该卡系绑定电子发票之票卡,如遗失者有报案并可举证票卡内存之发票购买内容时间地点,拾获卡片者可能触犯侵占或窃盗。
I pass卡(一卡通):
系为卖断制卡片,但是购买证明不见得会揭露购买的卡号,所以要证明该卡系该遗失者的卡恐有难度。
Icash卡、happycash卡:
亦为卖断制卡片(,其中happycash 2.0印象中购买时会强制记名),现今如果将卡片误拿已记名的卡片送人,后续衍生的问题(如中奖发票系赠与前消费的)可能会很复杂。
台湾通、Taiwan money card:
虽然这两个票证目前停售停办,但应该也是曾有价值的票证,蒐藏纪念可能无价。
想与大家讨论:
1、卡片购买时,是否在收据或发票上应注明该卡之明码(票卡上可识别的码)、内码(需透过感应读卡机读出的码)、购买者资料(可选择提供与否)等购买证明?以为了未来遗失好找失主为出发点。
2、卡片记名后,是否应该要有“取消记名”、“变更记名”等机制?不然就等同一次性记名卡了。
3、今天不慎票卡遗失,拾卡者可能送致派出所警察局等单位,警察单位会依规定公告遗失物品,但是遗失者何以确认到自己遗失的卡被送到哪?何以举证该卡就是自己遗失的?拾卡者虽可要求警方刊登公告时提供该卡明码,但是否引发有心人事利用?
4、如拾获者未交致警察单位,也选择不使用,纯蒐藏但是卡片内还有可交易的余额,是否造成售卡单位金流上的利益?
希望大家集思广益思考看看,让制度更完善,生活更进步,甚少发文,如排版上有问题欢迎协助修改。
作者: lidongyun (Dong)   2016-07-12 09:21:00
卡片是可以记名,记名后也可以取消记名。卡号最好自己要自己记录卡号
作者: hantulee (花旗卡爱用者)   2016-07-12 09:54:00
一卡通电子发票归户到自然人凭证下,算不算另类宣示卡是谁的吗?
作者: suaveness (靜夏)   2016-07-12 11:42:00
载具归户应该可以算是另类证明吧?
作者: rex510 (é›·å…‹æ–¯)   2016-07-12 14:55:00
一般押金制的悠游卡真的目前都无法记名吗?
作者: cgunavy (我是路人甲,你呢?)   2016-07-12 15:04:00
3应该警察单位不理的机会比较大,连有名字的证件都不太管
作者: suaveness (靜夏)   2016-07-12 21:37:00
非芯片悠游卡好像真的都不行记名...一卡通可以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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