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挺日韩菲等盟友 加舰今年将2赴印太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6-25 13:49:36
标题: 挺日韩菲等盟友 加舰今年将2赴印太
新闻来源: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paper/1760131
自由时报 国际新闻中心/综合报导
与盟国深化军事合作 同时有纪律管理对中关系
加拿大国防部长麦根第(David McGuinty)表示,加国计画今年两度派遣军舰前往印太地
区,深化与日本、韩国和菲律宾等区域盟友的军事合作关系,与此同时也“有纪律地”管
理与中国的关系。
麦根第廿四日接受彭博专访时表示,参与印太事务也意味着加拿大已决定“重新校准”与
中国的关系,并强调与盟国深化国防关系,以及与中国建立更紧密的贸易往来,两者并不
冲突。
日加企业 将签三项国防合作协议
麦根第率领一个包括一七五个组织、约三百名代表的国防贸易代表团访问东京。他表示,
加拿大海军舰艇将于八月与十一月抵达印太地区参与演习,包括停靠日本港口。一名代表
团成员透露,日本与加拿大企业预计廿五日签署三项推动国防合作的协议。
麦根第表示,加国希望与日本建立更深入、更广泛的合作关系,包括人工智能(AI)、量
子运算、密码学等两国均擅长的领域,并着眼于工程、设计与海事系统。
日本近期解除大部分防卫装备出口限制,正积极寻求合作伙伴协助扩大国防产业。日本已
与澳洲达成出售“最上级”(Mogami-class)巡防舰的协议。本周稍早,麦根第也参访日
本海上自卫队基地的同级巡防舰。
由于美国总统川普再次执政以来,渥太华和华府关系动荡,加拿大推动深化与日本的国防
关系,是其寻求在北美以外建立国防与贸易伙伴关系的举措之一。
自川普对加拿大商品祭出关税,并屡次声称加国应成为美国第五十一州后,加拿大总理卡
尼(Mark Carney)直言,希望减少加拿大军事预算中用于采购美国装备的比例。卡尼去
年上任后,便启动对加国向洛克希德马丁公司(Lockheed Martin Corp.)采购八十八架
F-35战机合约的审查。
麦根第坦承,尽管加美两国曾经关系密切,但“很显然,情况已经改变了。”
麦根第对日本、英国与意大利预计二〇三五年前共同开发新世代战机的“全球空中作战计
画”(GCAP)给予正面评价,并表示加拿大也对GCAP有兴趣,正寻求更多相关资讯。
附按:上星期公布、于一月签署的“关于国防装备与技术转移之协定”全文
日本国政府与加拿大政府(以下个别称“一方”或“缔约国”,合称“双方”),
鉴于双方在国防领域现有的合作关系;
确信其所参与之国防装备与技术领域的合作应有助于国际和平与安全;及
认知到有必要制定管辖国防装备与技术转移之条款与条件;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各方应在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约束下,并依照本协定规定,向另一方提供为实施依下述第
2款决定之项目所必要之国防装备与技术。该等项目应为有助于国际和平与安全者、共同
研究、开发及生产者,或为增进安全与防务合作者。
具体项目应由双方相互决定,并考量包括各自国家安全在内的各种因素,且经由外交途径
由双方确认。
第二条
双方应设立一联合委员会,作为决定为依第一条第二款决定之项目所转移之国防装备与技
术之机构。
联合委员会应由两个国家组构成。
日本组成应由下列人员组成:
防卫省代表一名;
外务省代表一名;及
经济产业省代表一名。
加拿大组成应由下列人员组成:
外交贸易暨发展部或其后继机构代表一名;
国防部或其后继机构代表一名;
公共工程及政府服务部或其后继机构代表一名;及
工业部或其后继机构代表一名。
决定转移之国防装备与技术所需之相关资讯,应透过外交途径传达予各国家组成。
基于依上述第三款传达之相关资讯,应由联合委员会决定转移之国防装备与技术。
为实施本协定,双方之权责机关应就转移之国防装备与技术、转移当事人及转移之详细条
款与条件等事项缔结详细安排。日本国政府之权责机关为防卫省及经济产业省;加拿大国
政府之权责机关,视情况而定,为外交贸易暨发展部、国防部、公共工程及政府服务部、
工业部中之一个或多个部门,或其后继机构。
第三条
各方应以符合联合国宪章宗旨与原则,以及符合第二条第5款所述详细安排中所可能决定
之目的之方式,有效利用自另一方转移之国防装备与技术,且任一方不得将该国防装备与
技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未经转移该国防装备与技术之一方事前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将依据本协定转移之任何国
防装备与技术之所有权或占有权,转让予该方之官员或代理人(包括承包商及分包商)以
外之任何人,或任何其他政府。
第四条
各方应在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约束下,并依据双方间其他适用之国际协定,采取必要措施
,以保护由另一方提供、且与依据本协定转移之国防装备与技术相关之机密资讯。
第五条
本协定及依本协定所为之所有安排,应在各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预算拨款之约束下实施

第六条
有关本协定及依本协定所为之所有安排之解释或适用之任何事项,应仅透过双方间之协商
解决。
第七条
本协定应自双方以外交换文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使本协定生效所需之国内程序之最后一份
照会日期起生效。
本协定得经双方书面协议修订之。本协定之任何修订,应遵循与本协定生效相同之程序。
本协定有效期间为五年,其后每年自动延长,除非任一方于九十日前以书面经由外交途径
通知另一方其终止本协定之意图。
尽管本协定终止,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六条之规定,就依据本协定转移之国防装
备与技术而言,应继续有效。
兹由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之签署人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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