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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指责西方殖民时代的劣行根本逻辑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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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国和西方各国展开大骂战。西方指责中国在新疆压制维吾尔人,甚至有国家把之
定性为“种族灭绝”。中国则反唇相讥,指责西方各国“才是搞种族灭绝的一方”。以外
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发言为例,“种族灭绝”在美加澳“曾是现实存在的事实”,没有资格
站在“教师爷”的位置指手画脚,在欧洲加入因新疆问题对中国的制裁之后,中国的“种
族灭绝”反击面扩大到英德法等国,把“殖民主义”和德国的屠杀犹太人等事也拉了进来
。
对西方国家把现在中国在新疆的行为定性为“种族灭绝”,在国际法意义上是否能成立,
笔者并不清楚。然而,把西方国家以前的行为与西方国家对中国指控的行为相提并论,这
显然没有说服力。
首先,种族灭绝作为一种“罪行”,是二战之后才确立的。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防
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且在1951年1月12日生效以后,国际法中才以成文法的方式把
“种族灭绝”正式作为一种罪行。即便根据国际法的案例法原则,更早地追究“种族灭绝
”的罪行也是二战之后的纽伦堡大审判和东京大审判的事。但当时尚未有“种族灭绝”的
法规,德国和日本的相关罪行是按照“战争罪行”和“反人道主义罪行”(crimes
against humanity)而处理。即便追溯到“违反人道主义罪行”,其最早的成文法也只是
在1899年第二次国际海牙会议才开始提出,并通过1907年第四次海牙会议才制定的,其第
一次应用也是在纽伦堡审判中。
中国指责西方国家的所谓“种族灭绝”罪行,除了德国屠杀犹太人的事件,都发生在十九
世纪,更远在二战前,也就是在“种族灭绝罪”甚至“反人道主义罪”订立前。
法律没有追溯力,把国际法订立之前的行为与国际法订立之后的行为相提并论,完全缺乏
法理。当然,不能简单地认为,基于追溯力而无法以法律追究的以前的行为就不是错的行
为,但“无法可依”与“知法犯法”两者区别在哪里,相信读者都能分辨。
美国印第安人政策
其次,我们尽管不能用当时“无法可依”为西方国家历史上的错事辩护,但在殖民地时代
,殖民者对原住民的行为当时甚至不被视为“错误”。以美国对印第安人为例说明。美国
(以及殖民地时代的西方殖民政权)对印第安人政策可分为三个阶段。
在殖民地时期和建国早期,政府一向把印第安人领地视为外国,印第安人事务属于战争部
(即现在的国防部)管理。美国政府和印第安人时战时和,土地被视为战利品,胜者为王
。放在现在的角度,西方人抢夺印第安人的土地,当然不能算是“道德的”。可是当时,
印第安人等“不文明”的人即便有政权形式,在国际法上也不被视为“国家”,因此,美
国对印第安人的战争甚至算不上国际法意义上的“侵略”。
相反,在美国看来,建国之后的扩张的土地是通过条约向其他国家真金白银购买或通过打
仗而割取的,前者如路易斯安那购买案的土地,后者如美墨战争中获得的土地。要说“侵
略印第安人土地”,那麽法国和墨西哥(西班牙)是夺取印第安人土地的第一“经手人”
,美国对这些印第安人更没有什么“罪恶感”。这好比在甲午战争后,日本通过条约占领
了台湾,这时日本人就不必为获得原住民的土地的主权,而对原住民有歉意;因为,中国
(满清)才是第一次把这些土地“主权化”的国家。
从杰斐逊总统开始,美国采取了新策略:即一边归化印第安人,成为美国公民(此前不承
认他们是美国人),让他们融入西方社会;一边以向印第安人赎买土地的方式把他们从原
居住地迁往较为贫瘠的中西部。对比起强占和驱赶,赎买当然是较为文明的方式。当然,
大原则如此,各个总统的具体操作也有很大区别。杰斐逊总统是真心推行赎买方式的,价
格高,也不硬性执行。但是后来的杰克逊总统就没有“善意”,所谓赎买的价格之低和强
占无异。他主导在1830年通过的印第安移除法更把5个已“文明化”的印第安部落通通强
行移到中西部,酿成大灾难。在19世纪50年代后,美国立法建立印第安保留地,其目的是
为了进一步限制印第安人的活动范围,以保证美国人对西部土地的需求。
南北战争后,美国开始了对印第安人的新思维。为了减少美国人与印第安人的冲突,格兰
特总统提出把印第安人美国化的构思:把印第安人从保留地或者原居地移出,分散送往全
国各处,在新的地方分配给他们土地以保证他们的生计,让他们接受美国式的教育,最终
使他们彻底融入美国社会。
不管最后的效果如何,格兰特肯定是怀有良好愿望的。在他看来,这套方案一举两得:既
可使双方冲突减少,有利于民族和谐;也有助于印第安人过上现代化生活,融入美国大家
庭。可事与愿违,这种充满善意的政策却掀起了美国史上最血腥的几场印第安战争,包括
苏族战争,最后被迫草草收场。格兰特一片好心换得这种结局当然是有很多原因,包括当
时官场腐败,令政策在执行层面大打折扣等。但是最重要的是,这种政策以白人为中心的
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去考虑解决民族冲突问题,在现在看来并不合适。
中国绝对做的比美国差
我们常说,评价历史事件需要用两种视线,一种是事后反思的视线,一种是带入当时历史
背景的视线。前者为了总结历史经验,后者为了不能苛责前人,更不能“取消主义”。美
国(和很多其他西方国家)对原住民的做法,现在是值得批判的,但在当时已是文明国家
处理原住民问题的最善意的做法了。
当时殖民主义最恶劣的不是美英加澳等现在被中国批判的国家,而是中国“漏了”的比利
时,更准确的说是比利时国王利奥波特二世,他在“刚果自由邦”(当时是他的私人领地
)的残酷统治,令所有西方国家都看不下去。西方国家召开四次海牙国际会议,开始规定
基本的人权和战争法准则,并逐步确立了“人权不单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的国际法规
则,这与利奥波特二世的所作所为有很大关系。同时也正是在国际压力下,也正是在海牙
会议制定人权的基本规则后,比利时在1908年通过法案,把刚果“国有化”,由国会接管
,刚果的人权状况才得以改善。
再次,中国指责美国等西方国家历史上的“种族灭绝罪行”,然而,在历史上,以同样的
时间段“横向对比”,中国的“种族灭绝罪行”和“人道主义灾难”只会比美国等做得更
差。
比如,清兵入关时,对汉人“扬州十日”、“嘉定三屠”,展开大规模屠杀,就是标准的
“种族灭绝”罪行。根据王秀楚著的《扬州十日记》,在“扬州十日”中被杀害的汉人有
八十万之多,即便后人认为实际没有这么多,但也认为被害的数量级为数十万。根据朱子
素《嘉定乙酉纪事》,嘉定三屠中被杀害的汉人也有两万人。此事发生在1645年,和英国
人在北美殖民时间相若。
比如,清朝对准格尔蒙古人展开由皇上下令的“永绝根诛”式的大屠杀。根据清代“第一
代睁眼看世界”的思想家魏源的《圣武记》记载:“计数十万户中,先痘死者十之四,继
窜入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者十之二,卒歼于大兵者十之三,除妇孺充赏外,至今惟来降受屯之
厄鲁特若干户,编设佐领昂吉,此外数千里间无瓦剌一毡帐。”此事发生在1755-57年,
与美国独立战争在同一时代。
比如,在同治时期,在清廷对贵州“苗乱”中,根据中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胡绳在《从
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一书所言,“百分之八十的苗寨被官兵破坏,大量的苗民壮丁被杀
死”。同样在同治时期,左宗棠对陕甘“回乱”的镇压中,也根据该书总结所言“左宗棠
采取了所谓‘先抚后杀’的恶毒策略,即先诱降那些动摇的头头,然后对群众大肆屠杀”
,最后“环视尸骸枕籍,即老弱妇女,亦颇不免”。
根据中国历史学家曹树基在《中国移民史》中的统计,陕西回民在“回乱”前有七八十万
之多,“回乱”后,“残存者仅十之一二。于此十之一二中,只有二三万尚留居西安省城
,其余五六万悉流亡于甘肃之宁灵及河湟等地。”也就是说,死亡的回民竟高达“十之八
九”,实在骇人听闻。此两事都发生在1870年代,与格兰特推行“印第安人美国化”同时
,苏族战争中的“大屠杀”是数百人的量级,哪个更属“种族灭绝”,哪个更是“人道主
义灾难”,一望可知。
关键是现在不应再犯以前的错
最后,有关中国指责西方国家历史上做过对原住民的错事,因此就“没有资格在人权问题
上做教师爷”,这点在逻辑上也说不过去。正如中国所言,“浪子回头金不换”,改过自
新的罪犯往往是灭罪宣传的理想人选,在某种意义上他们就是“教师爷”。同理,西方国
家无疑做过现在看来是错甚至是罪恶的事,但认识错误,修正错误,为错误道歉,还从失
败中学习到经验,这些经验是对整个世界都适用的。
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政策臭名昭著。然而,德国基于以往的惨痛教训,诚心道歉
,还站在为人权发声的第一线。这种态度在各国都赞许,以前中国还以此指责日本(与德
国相比)“道歉不够”。这就是一个活生生的“犯过错后改正了,反而更有资格当教师爷
”的例子。事实上,人类社会就是这样一步一步通过犯错后修改而逐次进步起来的。比利
时和德国的例子推动了人类对人权问题的进步。关键是,现在不应再犯以前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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