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加害者无罪:为何日本性侵案难从刑事诉讼

楼主: AsamiImai (今井麻美)   2019-12-26 19:48:08
加害者无罪:为何日本性侵案难从刑事诉讼获得正义?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29016
百年来首次修改《刑法》性犯罪相关条文
2017年7月,日本在《刑法》上路后110年首次修改性犯罪相关条文,修正内容重点条列如下:
将“强奸”改称“强制性交”,“准强奸”亦改为“准强制性交”。
修法后的“强制性交罪”从告诉乃论罪改为非告诉乃论罪,刑责从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上调到五年以上。
新增“监护者猥亵罪”(新版《刑法》第179条第1项)与“监护者性交等罪”(新版《刑法》第179条第2项)。法定监护人如果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子女做出猥亵或性交行为,不论过程中是否有使用暴力或恐吓未成年子女,都适用“强制猥亵罪”或“强制性交等罪”的罚则。
过去的“强盗强奸罪”定义上必须要“在‘强奸受害女性’的‘同时’强取财物”。所以如果是在强奸后才强盗,就无法使用“强盗强奸罪”,“强奸罪”(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和“强盗罪”(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合并罪只须罚五年以上、30年以下有期徒刑。2017年《刑法》修法过后,无论“强奸”和“强盗”的先后顺序为何,只要能在同一个机会下发生,就能成立“强盗行为与强制性交等罪”,可判处无期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本的“强奸致死伤罪?准强奸致死伤罪”改为“强制性交等致死伤罪”后,法定刑期从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上修为无期或六年以上有期徒刑。伴随刑罚上修,废除原本刑期比“强奸罪”和“强奸致死罪”还要重的“集团强奸罪”与“集团强奸致死伤罪”。
扩大性犯罪定义,但法律要件不变让举证很困难
总的来说,2017年的《刑法》修正最大的特征,就是将“强奸”改成“强制性交”。这是因为原本《刑法》第177条将“强奸罪”定义为“奸淫女性”,受害者只限女性,而且处罚的行为只有“插入女性性器”这一种“性交”而已。所以将“强奸”改成“强制性交等罪”,除了扩大受害者范围,不再将受害者限定于女性,处罚对象的行为也从“插入女性性器”这一种“性交”,扩大到涵盖肛交与口交。
然而,2017年的《刑法》修正后,“强制性交罪”还是留下了“加害者使用暴力或恐吓被害人”的法律要件。换言之,被害者必须要举证自己受到来自加害者的暴力或恐吓,或在当时情境下无法抵抗加害人,“强制性交罪”才有可能成立。
类似的问题也出现在“准强制性交罪”上:“准强制性交罪”指的是当受害者在“心神丧失、无法抵抗”加害者(例如:受害者当时醉到不省人事)的状态下遇害,就可以告加害者“准强制性交罪”。然而,日本《刑法》并没有明确定义何谓“被害人心神丧失、无法抵抗”,使用“准强制性交罪”?加害者时,法庭上的论点会围绕在“加害者当下是否能判断”被害人当下是否处在“心神丧失、无法抵抗”的状态。最著名的例子莫过于《Black Box》一书作者伊藤诗织就是以“准强制性交罪”?前TBS记者山口敬之,但最后东京地检署以罪证不足为由,不起诉山口敬之。
值得庆幸的是,2017年的《刑法》修正案其实留了一条路:在《刑法》修正案上路后3年(意即2020年)必须要重新检视这次的《刑法》修法内容,是否有其他需要调整的地方。眼见2017年的《刑法》修正案预留了2020年有机会再修法这条路,再加上近年来连续出现数起“对大众认知的常理来说已经构成性侵案的案件,法院都判无罪”的消息,让不少民间团体发起连署呼吁应尽快再度修改《刑法》中和性侵相关的条文。
2019年3月连续四起性侵案都判加害者无罪
今(2019)年3月,日本地方法院就四起性侵案件连续做出加害者无罪判决,引发社会譁然。这四起社会案件按照判决先后顺序分别是:3月12日福冈地方法院久留米支部的“久留米判决”、3月19日静冈地方法院滨松支部的“滨松判决”、3月26日名古屋地方法院冈崎支部的“冈崎判决”,与3月28日静冈地方法院的“静冈判决”。
以下将就这四起性侵案件的论点,分析现行日本《刑法》在审理性侵案(涵盖“强制性交等罪”与“准强制性交罪”)时会出现的问题。
采信加害者证词,认定加害者“不是故意的”
事发当时,被告在被害者已经醉茫、毫无抵抗力的状态下强奸被害者,被告以“准强奸罪”(现已改为“准强制性交等罪”)遭起诉。对此,法官承认被害者在遇害当下处于“无法抵抗的状态”,但因为被告在案发当下并不知道被害者处于无法抵抗的状态,误以为被害者“同意性交”(注1),所以法官裁定被告“不是故意”性侵当事人,而判被告无罪。
滨松判决和久留米判决的情况很类似:案发当时是凌晨2点,被害者外出到家里附近的超商
缴费,结果遇到被告(非日本国籍),被告和被害者搭话后便将被害者拖到便利商店西侧
的空地,要被害人坐在木头平台上替自己口交,造成被害人嘴唇和口腔挫伤,最后是被告
自己用自己的手朝向地面射精。最后法官承认有口交的事实,而且被害人在遇害当下“脑
筋一片空白”没有办法拒绝被告,但是被告对被害人采取的行动是渐进式的,被告在最后有意识到被害人想要拒绝,所以被告最后并没有在被害人口腔内射精,而是以自己的手朝向地面打出来,“被?缺乏对于自身行为已属于犯罪的认知,所以不是故意的。”
久留米判决和滨松判决的共同点都是,被害者在当下并没有明确表明“同意”,而法官通
通都采信被告的证词,认为“被告误以为被害者的意思是同意。”特别是滨松判决的事件
,被告当下2度企图要被害者替自己口交,只是被告并没有向被害人施加肢体暴力,所以无
法说“被害者当下有可能是因为被告施暴而‘消极的同意/默许’被告性侵得逞。”问题
是,日本现行的《刑法》并没有就“故意或过失导致性侵”施以刑责,在这种情况下就能
判被告无罪。但早在1959年10月30日东京高等法院的判决中,就曾就一名16岁被害人在晚上被加害者性侵得逞,过程中加害者没有施暴、被害人也没有明确表达同意或拒绝,但法官最后考量到被害人的年龄与判断能力,判加害者“强奸罪(当时)”有罪。
长期遭狼父性虐待,却因“可以抵抗”而判狼父无罪
“冈崎判决”的被害者从国中二年级以来,就长期遭到生父性虐待。起初被害者会抵抗狼父,但抵抗的程度渐渐减弱,最后狼父在被害者年满19岁(注2)时带她到爱知县内的旅馆性侵得逞,以准强制性交罪起诉狼父。
然而,法院最后认定加害者虽然长期性虐待被害者,但因为被害者曾经有抵抗狼父性侵行为的时期,不承认被害者处于“无法抵抗的状态”,而判被告“准强制性交罪”无罪。
过去就曾有和“冈崎判决”类似的案件,例如2012年7月4日广岛高等法院冈山支部判一名被告长期性虐待同居的养女,从被害者小学六年级到27岁长期施暴或强奸被害者,导致被害者从极度恐惧陷入无法抵抗的状态,判被告有期徒刑10年。另一起案件则是2016年1月14日最高法院判鹿儿岛一间高尔夫教室的老师,假藉指导高尔夫的名义,将一名当时18岁的学生带到饭店房间性侵得逞。最高法院认定,被害者当时受限于和高尔夫恩师的信赖关系陷入“无法抗拒”狼师的状态,但因为被告在当下“误以为学生同意性交”,所以被告“不是故意”而判被告“准强制性交”无罪。
上述两起事件和“冈崎判决”不同之处在于,法院都承认被害者在当下陷入“无法抗拒”的状态,但“冈崎判决”却认定被害者“有抵抗能力却没有抵抗”,无视被害者和加害者之间的关系是同住一个屋簷、具有血缘关系的父女,被害者和加害者之间的权力关系不对等,被害者在考量到经济或家庭和谐等因素,很有可能处于“心理上无法抗拒”的状态。
强制性交罪证不足,但其他事由获判有罪
最后是“静冈判决”:被告性侵年仅12岁的亲生女儿,但法官最后判被告“强制性交罪”无罪(注3)。另一方面,被告因查获持有三件未成年色情图像,遭判“儿童色情持有罪”有罪,罚金10万日圆。
以“静冈判决”的情况来说,当事人一家7口住在一起,被害人表示从小学五年级的冬天开始,加害者就会在晚上大家都睡着时,以每周三次的频率连续2年跑到被害人房间性侵被害人。本案的争点是,当事人家里的隔音效果很差,据被害人的证词,她曾经多次以不小的声音大喊“不要”,也曾喊过睡在隔壁房间的妹妹的名字。然而,被害人的房间就位在被告夫妇的房间和阿嬷的房间之间,同一寝室的妹妹还有就在隔壁房间的妈妈、阿嬷,在这两年内都没有人发现“不合常理”,再加上没有被告性侵被害人的证据(没有其他人的证词也没有验伤),所以判被告无罪。
现行的“强制性交罪”的法律要件难度太高
总结来说,目前照日本《刑法》要能成功起诉性侵犯,并让加害者获判有罪的关键,除了“被害者是否同意”之外,还有一个法律要件是“加害者使用暴力或恐吓被害者”(强制性交等罪)或“被害者当下是否处在无法抵抗的状态”(准强制性交等罪),所以在审理性侵案的时候,争点都会摆在“被害者在遇害当下是否曾企图抵抗。”
根据以东京为活动据点的性暴力被害者支援团体“SARC东京”的统计,在“SARC东京”陪同性暴力受害者前往警局报案的242起案件(共144人)当中,有25%的案件不受理,5.5%的案件受理后决定不起诉,只有2.7%的案件成功获判加害者有罪。在“SARC东京”经手过的案件当中,警方不受理最常见理由的理由就是“没有满足‘加害者使用暴力或恐吓被害者’”的要件。
民间团体呼吁将“强制性交罪”改为“不同意性交罪”
面对明(2020)年就是2017年《刑法》修法后重新检视《刑法》修正条文的关键时期,就性犯罪的议题,目前民间团体主要想要修改的方向有两大重点:
取消“加害者使用暴力或恐吓被害者”的法律要件,将“强制性交罪”改为“不同意性交罪”,只要没有当事人同意的性交就是性犯罪。
新增过失致伤的性犯罪:以今年引发话题的久留米判决和滨松判决为例,这两起性侵案最后都以加害者“非故意”而获判无罪。如果能在《刑法》的性犯罪当中新增过失伤害罪,就能让这两起事件的加害者接受刑罚。
目前除了有民间团体连署呼吁法务省应尽快审议《刑法》性犯罪相关条文外,已经有人权团体提出完整一套《刑法》性犯罪修正案给日本法务省做参考。负责募集连署的NPO“Spring”代表理事山本润表示,2017年《刑法》修正的时候虽然找来了很多《刑法》专家,却没有性暴力领域的专家,希望明年重新检视《刑法》修正条文时可以让性暴力领域的专家加入审议会,让《刑法》修法方向可以站在被害者角度,让性暴力受害者可以利用刑事诉讼讨回公道。
注释
注1:当时的时空背景发生在滑雪板同好会的聚会上,一名已经喝得烂醉的20多岁女性遭40
多岁的男性性侵得逞。据被告说法,在和被害者性交的过程中,被害者眼睛是睁开的,过
程中也会发出娇喘声,而且在性交过后,在场有其他男性要摸被害者胸部时,被害者还可
以大声发出声音把对方的手挥开,所以被告认为被害者“当下是有意识的”。最后法官会
采信加害者证词的另一个关件因素,是因为这个滑雪板同好会的聚会数度出现猥亵行为,
所以对于时常参与这个滑雪板同好会的加害者来说才会“误以为(被害人)当下是OK的”,但事实上被害者是首次参加这个滑雪版同好会的聚会,被害者在参加之前并没有预料会遇上这种事,也不认同当下自己出现在那种场合就代表OK。
注2:日本《刑法》虽然在2017年修法时新增“监护者猥亵罪”与“监护者性交等罪”,强调法定监护人如果对未成年子女做出猥亵或性交行为,不论过程中是否有使用暴力或恐吓未成年子女,都适用“强制猥亵罪”或“强制性交等罪”的罚则,但本案的被害者最后被狼父性侵得逞时已经超过18岁,故不适用“监护者猥亵罪”或“监护者性交等罪”。
注3:按照日本《刑法》第177条,性侵未满13岁未成年,不需要“加害者使用暴力或恐吓被害人”的法律要件,即可以“强制性交等罪”起诉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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