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涉贪遭判12年6月坚称清白 宜检不满量刑过轻提上诉
时事
宜兰县长林姿妙涉贪遭判刑12年6月,宜兰地检4日提出上诉。(本刊资料照)
文 谢文哲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50204edi028
摄影 李智为
宜兰县长林姿妙涉贪案,宜兰地方法院于去年12月31日一审宣判,判处林姿妙有期徒刑12
年6个月,褫夺公权6年,并停止其县长职务。宜兰地检署对此判决表示不满,认为法院在
事实认定及适用法条上皆有错误,且量刑过轻,已于今(4日)对包括林姿妙在内的14名
被告提起上诉。
检方指出,原先以《贪污治罪条例》中的收贿罪起诉林姿妙,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起诉
法条变更为图利罪。检方认为,这一变更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且林姿妙在侦查及审理
期间均否认犯行,法院却未考量其否认态度,量刑过轻。此外,对于特殊洗钱罪及财产来
源不明罪的部分,检方也认为法院的认定有误。
在本案中,除矿业公司负责人林锡钦与检方达成认罪协商,未被上诉外,其余14名被告均
被提起上诉。其中,时任建设处代理处长黄志良在一审中被判无罪,检方认为其无罪判决
事实认定有误,因此一并提起上诉。
回顾整起案件,检廉单位于2022年初展开大规模搜索调查,发现林姿妙涉嫌收受不正利益
240万元,并涉及洗钱金额达7,844万9,000元。检方于同年8月依贪污治罪条例收贿罪、财
产来源不明罪、特殊洗钱罪及伪造文书等罪嫌,起诉林姿妙及县府多名官员,共15人。
一审法院认定,林姿妙收贿证据不足,但图利事证明确,遂以图利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褫夺公权6年;另因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2年6个月、褫夺公权2年;特殊洗钱罪部分,判
处3年6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褫夺公权6年。根据《地方制度法》规定,林
姿妙被停止县长职务,由副县长林茂盛代理。
对于检方上诉,林姿妙表示,她已提起上诉,坚称自己清白,将全力争取二审无罪判决。
★《镜周刊》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决有罪确定前,均应推定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