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enomous ()》之铭言:
: ※ 引述《venomous ()》之铭言:
: 讲到环保,就提到废水
: 中国沿岸这么多核电厂,但排放废水浓度远超过福岛核电
: 十倍(每一个的量),然后每个国家家庭与工业废水都
: 排入大海,我们吃的海鲜海菜类对身体没影响?
: 可能莱猪莱牛还安全太多
: 人的生活品质变高想到健康
: https://i.imgur.com/7Yof4TH.jpg
: 目前柯文哲去日本拜访前首相野田佳彦
: 公开会谈说道
: { 在福岛食品那个事件时候,我的态度是 只要日本人能吃
: 没有理由台湾人不能吃,所以这个用科学就可以解决,这不是问题 }
: https://youtu.be/y5buSfowXyY?t=28
: 宜兰版推崇的CF都180度改变说法
: 那时代力量与民众党信众们 可以忍痛吃莱猪牛与福岛出产食物吗 ?
我最喜欢的法律时间来了
有大大说我没有法律观念
所以我努力估狗了网络上
有关行政协定的相关资料
充实自己的法律观念
发文单位:法务部
发文字号:(79)法律字第 10900 号
发文日期:民国 79 年 07 月 30 日
要 旨:(略以)
法务部对“我与无邦交国订定之各种行政协定,是否后送立法院查照”问
题之研究意见:
一 何谓行政协定?
查我国相关法令,似无就“行政协定”乙词予以界定者。惟“行政协
定”之一般涵意系指一国行政机关,为使其有较大之处理事务能力,
以符合其现代社会之功能,于其职权范围内就特定事项与他国 (行政
部门) 所缔结之国际行政协定。
二 我国与他国订定之行政协定 (不论该国与我国有无邦交) 其法律地位
如何?
(一) 查我国宪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仅言及“条约”,未及“协定”,未及
“协定”,惟学者通说:“条约”是普通国际协定名词。另一九六
九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法第二条亦明文规定“条约”系“国际书面
协定”。从而上开宪法条文所称尊重“条约”,宜涵盖“国际协定
”,似无疑义。
(三) 我国与无邦交国家缔结之协定,其地位宜与我国与有邦交国家缔结
之协定同视 (“中华民国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与“美国在台协会
”,分别系中美两国政府之“代理人”,从而以其名义所签订之协
定,在国际法上应被赋与类似具有官方关系之两国所签订之协定。)
四 结论:基上分析,我国与无邦交国家订定之各种行政协定,是否应送
立法院查照,宜视该协定之内容是否涉及人民权义或国家机关组织重
要事项等而须具有立法行为性质而定。若协定缔结之作用,并非单纯
之行政行为,而具有立法性质时,宜送请立法查照,俾符合尊重条约
(协定) 之精神与法院判例 (决) 之意旨,同时遵守国际信义之国际
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