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 36 条第二项
特殊或巨额之采购,须由具有相当经验、实绩、人力、财力、设备等之厂商始能担任者,得
另规定投标厂商之特定资格。
从上面可以看出,特殊或巨额的采购,可以订定财力资格。
劳务采购 巨额为2000万元。
显然300万的洗车采购案完全不巨额。
那么洗车特殊吗?
政府采购法第 37 条
机关订定前条投标厂商之资格,不得不当限制竞争,并以确认厂商具备履行契约所必须之能
力者为限
请承办人于签办时说明公司财力资格为洗车的必要能力。
如果非必要,
那承办人是要限制竞争囉?
是要绑标囉?
如果今天
有个承办人洗垃圾车案
定招标要求资本额30万。
情况一
一家厂商投标
a厂商资本额3000元,
那垃圾车就不用洗囉。
情况二
a厂商资本额3000元
b厂商资本额31万元,
刷掉a厂商,b厂商得标
是要让案子只有b厂商符合资格囉?
是要图利b厂商囉?
从事前看来机关也不知道谁要来投标,300万洗车既不巨额也不特殊。怎么会去定财力资格
。
从事后看来人家都洗了六年,除非洗的确实很烂,否则显然具备履约的能力。
机关招标时限制财力除非有确实有必要理由,否则有不当限制竞争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