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现在的宜中...

楼主: leejitsong (洋葱)   2021-01-27 20:45:04
※ 引述《amao969 (弱智浩呆)》之铭言:
: 一个员工的态度 决定公司的品质!
: 一个老师的态度 决定学校的名声...
: 我说“那假如在你认为可以 不违法的情况下 将学生电话给我 我自己打也可以”
想请问的是:那导师不是宜中的吗?有这样的导师宜中何其荣幸啊!
另外,就原po的前提,他没有要学务处老师打电话,也没有要那位老师提供电话,那学务
处的老师能怎么办?请大家帮忙想想。什么叫不违法的情形下把补考同学的电话给原po。
对导师而言,他可能只需在导师群组内喊一声,然后其他导师在各自班级群组喊一声,然
后手机就找到了;但那位学务处的老师,他必须先到教务处查询补考名单,然后一个个把
电话找出来,再一个个打,才有可能把这件事完成,如果是我,也无法帮这个忙。
最后,如果我有一座冰箱,我想把想发文的人都让他先待在里面,再决定要不要po文吧!
作者: hsing30 (神隐*星星知我心)   2021-01-27 22:58:00
要刮别人的胡子前 先把自己的刮干净我只是想到这段广告台词 ~
作者: konanno1 (konanno1)   2021-01-28 00:37:00
每笔电话都只给前3码就不违法了
作者: forevergood (李弟兄)   2021-01-28 00:41:00
楼上不一定喔!假如在IRB认定有差?分去辨识、去连结弄不好,可能会玩火上身,这要很小心,不过现在访间有很多顾问公司,里面法规专员专门在协助处理。
作者: CoffeeTea (咖啡+红茶)   2021-01-28 12:55:00
姓名:王XX 电话(03)9xxxxxx 手机092x-xxxxxx这样应该是不违法啦
作者: saylike (like)   2021-01-28 14:23:00
其实就是要有老师出来帮忙 第一位就是不帮忙 就这样
作者: augustwu (AugustWu)   2021-01-28 16:58:00
不帮忙就被PO出来鞭,可惜大家鞭的对象跟原PO想的不一样
作者: forevergood (李弟兄)   2021-01-28 21:33:00
coffee大,你这样还是有法律问题,这跟去辨识、去连结差异有关,要解释,有点久,之前某学术机构才因为类似议题掀起波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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