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卦版看到的不知能不能直接转
所以重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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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员陈欧珀等 19 人拟具“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 7-1 条条文修正草案
2020-05-26 评论数 0 篇]
法规名称: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提案日期:中华民国 109 年 5 月 22 日
提案字号:院总第 756 号 委员提案第 24811 号
资料来源:立法院第 10 届第 1 会期第 14 次会议议案关系文书
提 案 人:陈欧珀
连 署 人:庄竞程
陈亭妃
赖惠员
赖品妤
庄瑞雄
林楚茵
吴玉琴
杨 曜
黄国书
黄秀芳
王美惠
邱泰源
刘世芳
陈明文
洪申翰
何欣纯
林宜瑾
案 由:本院委员陈欧珀等 19 人,有鉴于现行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之一
系民众得检举违规之相关规定,然随着智慧型手机日益普及,民众检举案
件似成常态、甚至有检举达人的出现;民众协助交通违规检举虽可减轻有
限的警力,但过于浮滥也造成不少的民怨。再者,交通违规案件由执行公
权力之执法单位开罚,大多透过标准检验器具来认定取缔,而民众检举案
件依据道交条例第七条之一规定,虽仍需由公路主管或警察机关查证,但
民众使用的手机未必经过标准检验,在合法认定上恐有不足。为维持交通
违规检举的公正性,并防范检举达人过度检举而造成警力负荷,爰拟具“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是否有当?敬请公决
说 明:
一、据警政署统计指出,交通违规民众检举案件从 106 年至 108 年的
数量分别是 2,919,281 件、3,170,452 件、3,914,742 件,显见民
众检举案件有逐年递增的趋势。警方对于日益增多的检举案件须善尽
查证责任,而民众检举案件增加,相对执法人员的负担也增加,未必
透过警民合作就能有效减轻警力负担,实有修法之必要。
二、另外,随着智慧型手机日益普及,民众检举案件似成常态、甚至有检
举达人的出现,虽现行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之一有民众得以
检举的法源依据,但民众通常透过智慧型手机拍照检举,不同于交通
违规案件由执行公权力之执法单位开罚,大多透过标准检验器具来认
定取缔。基此,民众以手机检举为器材不若执法单位的器具定时受检
,其产生误差的疑虑容有合理怀疑性。为免过多民怨,民众检举案件
若非重大交通违规,实应先给予违规者一次劝导机会,爰提出本次修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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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说矿业法那么崇高的理想
但同样与交通安全有关的酒驾罚则
没比这更重要吗?
现在的宜兰DPP真的是愧对前人打下的好名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