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版友amidha与版主MartinJu:
本次申诉可分为两部分,一是警告部分、二是裁罚部分。
一、警告部分:
版主依据他对板规与佛法[特别是三宝的部分],
试图主张版友的言论应以板规为依循,这点应当无疑义。
问题在于警告各项之实质内容是否过度或已经影响到正当的佛学佛法讨论?
1. “就像在电影星际效应里演示的广义相对论”
我阅读原文之前后这里似乎不必提及任何科学理论,
单就经文便可推论或提及两处时间流动之不同?
但我认为这句话的重点应放在 就像 这意思是,
版友amidha仅只是想透过这个实际的物理理论去呼应/佐证佛法中所提及的想法
如其所说:更容易体会明白。
此处未有更进一步深入连结物理理论与佛学的关系,更遑论超译。
或许此处版主可说这是一个“提醒”,而不必措辞严厉。
当然,我们更希望每一次的讨论可以直接论及核心,
而不必在外缘处使用比喻去让对方体会,而是在关键处分析讨论。
2. “小乘”称呼宜修正为“上座部佛教”,
这应当是在先前的许多地方的讨论似乎无疑义。
建请MartinJu应将容易误触问题的词汇整并于板规附则中以减少这类模糊空间。
3. 如纯就字面上的文义看起来似乎并没有直指佛陀衣钵有无。
而此处的一个症结是,引用之出处与三宝本身便有牴触。
[然,我对佛法没有更深入的研究,无从去判断该言论与三宝之关系是正负或无关]
但此项仅作为警告而不具有实质影响,恳请两位对板规之范围有更深入之讨论。
4. 这里比较明确的争点是,版友amidha进行的应当是佛经之间的比对勘误,
但在版主MartinJu所立旨的板规中来衡量,
这里应当是以“上座部的佛法僧”去校正修正其他处的佛法见解。
这点我很难肯定这具有充分的学术性的讨论
(因为学术性讨论势必具有强烈的批派性),
但在具有侷限性下的讨论空间还是存在的。
另外,版主MartinJu在援引板规之立场与标准自始自终是一致的。
版友amidha发表的意见确实与之在板规上的标准略有不同
(请注意,只是不同,并无好坏高下之分)。
5. 此处思想实验之意涵应当厘清,此能使讨论聚焦清晰。
通常思想实验指涉运用想像力去设想一(理想,如无摩擦力/瞬间移动等)情境,
随后针对在此情境下的状况进行讨论分析,以获得洞见
(通常这类的洞见与直觉性想法有所出入,但不必然如此)。
回到版友amidha之文章“佛经阐述时间现象的科学观察”,
其中的描述在此不表,惟其精神乃在设想三人物持钟表计时。
我不确定提到这项物理学与后文论及
大王!因为那位经营钱庄的屋主,为财产的因素夺取兄弟独子的生命,
以那个业的果报,他在地狱受折磨好几年、好几百年、好几千年、
好几十万年
这个段落等语与前述的介绍是否有直接关系。按通常之思想应该可以直接认定当中的
时间单位与一般地球上的时间单位相去不远(最无须深思的解释方式)。换言之,在
我的看法中我会认为前述的思想实验似乎没有实验出任何事情或结论。
但撇去我个人的看法不谈,版主MartinJu的意见近似于“你提的物理学与本版无关”
我相信这个看法确实有其道理所在。但这项也仍为警告而非裁罚本身;
另外也提醒版主MartinJu,如若版友发表之意见其论证或思想并不精炼,
有时略为松散或行文之间的关联不强也不必过度要求。
毕竟这件科学理论/事实/(无论我们怎么称呼),可能都与佛法不牴触但也无关联
那可视为一个附带提及的叙述即可。
二、裁罚部分
这我需要先致歉,因为确实已经过了水桶之日期;
我日前与群组长讨论是否离职交付更经常在PTT上的使用者来担任小组长为宜。
不过这件事可能等此案件结束后在进行讨论。
该裁罚之症结点在“版友amidha之(援引)言论是否与三宝牴触”。
版主提供的说法是“以自己的无余涅槃推翻文中讨论的‘阿姜曼正传’的三宝言论”
其检附文章(阿姜曼正传:至高的赞叹)说明其文何以牴触。
版友amidha回应表达“不清楚何以自身言论有推翻‘阿姜曼正传’,其仅就正传上记
载佛阿罗汉来访的事说明其看法”。对此版主之回应为“若有三宝言论,以三宝言论
为主,不以某个人(此按版友amidha)所讲的为依据!”
(a) 我认为版主在这里并没有很清楚的回应为什么版友推翻了阿姜曼正传,
仅说有三宝言论就该以该言论为主
(但这不代表版友的意见推翻或与该三宝言论相悖)
(b) 那接着我们应就事实上去检视“版友之言论”与“版主所依据之文献”相较是否
有明显相悖冲突之处。若有,那前述(a)疑虑较小(因版主以明确答复);若无,
那么该判决并无依据。
(b1) 版友之文章“阿姜曼见到过去佛与阿罗汉的现象”中,于我的理解旨在阐述
为何阿姜曼可以见到过去佛与阿罗汉的原因(大意似为“原先之因果未了,
因此即便进入无余涅槃仍会将过去的果报付出”)
(b2) 而在版主的文献中已明确提到
阿姜曼回答,他对于真正的佛陀与阿罗汉没有疑惑。他还会感到困惑的是:
佛与阿罗汉证得无余涅槃[iv]后,应该已无任何残留的世俗因缘法,为什么
却仍可以身体的形式现身?佛陀对他解释这个问题:
其后文似乎已经完整解答得以见到的原因,故可理解版主所谓“若有三宝言论
则以三宝言论为依归”。毕竟佛陀所解释的原因才应当是在这里现象的主因,
而版友将之归于果报似乎在字面上与佛陀之解释并不相同。
至此该案可认定版主之意见依循板规并无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