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cD89 (MacD89)》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car 看板 #1XNzXHvV ]
: 作者: jim0925lj (lj) 看板: car
: 标题: Re: [新闻] 违停红黄线 不开放民众检举
: 时间: Fri Oct 8 13:34:07 2021
: 上面看到有人问是哪些立委,这边稍微整理了一下
: https://misq.ly.gov.tw/MISQ/IQuery/misq5200QueryMeetingDetail.action?MeetingNo
: =2021100109&MeetingTime=110/10/07&DepartmentCode=2400
: 不缩址了,.gov可以安心点开,两党都有份,主要是这两篇,后面
: 1. 本院委员陈欧珀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请审议
: 案。
: 提案人:陈欧珀
: 连署人:庄竞程 陈亭妃 赖惠员 赖品妤 庄瑞雄
: 林楚茵 吴玉琴 杨曜 黄国书 黄秀芳 王美惠 邱泰源 刘世芳 陈明文 洪申翰 何欣纯 林
: 宜瑾 范云
: 原:
: 第七条之一 对于违反本条例 之行为者,民众得叙明违规 事实或检具违规证据资料, 向
: 公路主管或警察机关检举 ,经查证属实者,应即举发 。但行为终了日起逾七日之 检举
: ,不予举发。
: 改:
: 第七条之一 对于违反本条例 之行为者,民众得叙明违规 事实或检具违规证据资料, 向
: 公路主管或警察机关检举 ,经查证属实者,先给予劝 导,若同一违规事实再犯者 ,即
: 予举发。但行为终了日 起逾七日之检举,不予举发
: 2. 本院委员郑正钤等24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请审议
: 案。
: 提案人:郑正钤
: 连署人:陈玉珍 翁重钧 谢衣 李贵敏 吕玉玲 廖婉汝 林文瑞 徐志荣 林思铭
: 吴斯怀 郑天财 Sra Kacaw 张育美 李德维 吴怡玎 陈以信 鲁明哲 陈雪生 洪孟楷 叶
: 毓兰 林德福 孔文卲 温玉霞 蒋万安
: 原:
: 第七条之一 对于违反本条例 之行为者,民众得叙明违规 事实或检具违规证据资料, 向
: 公路主管或警察机关检举 ,经查证属实者,应即举发 。但行为终了日起逾七日之 检举
: ,不予举发。
: 改:
: 第七条之一 对于违反本条例 之行为者,民众得叙明违规 事实或检具违规证据资料, 向
: 公路主管或警察机关检举 ,经查证属实者,应即举发 。但行为终了日起逾七日之 检举
: ,不予举发。
: 对于不影响交通安全之 违规检举案件,应先开立劝 导单,其类型由主管机关定 之。
: 至于限缩成46项的人或是相关资料我还没查到,全部都是各家新闻台写的(但是我自己不
: 太想全信新闻说的东西)
: 还希望有大大能提供一下资料或连结,谢谢
10月7号的公报尚未出刊
但4月14号的交通委员会审查公报有会议纪录
https://bit.ly/3aiv0pE
其中关于新竹市立委的部分(另有邱显智的发言但与此案无关)
主席:请提案人郑委员正钤进行提案说明。
郑委员正钤:很感谢主席这次的排案,道路交通是所有人每天都会碰到的,只要一
出门就会碰到。
从去年 9 月 25 日针对道交条例第七条之一提出修正草案到现在已经半年,这段时间
很多民众、警员都给我许多具体的建议,我要在此再次强调,这次的提案并不是要
限缩民众依法检举的权利,我也认为民众热心参与无偿的良性检举,对于整个交通
安全提升是有帮助的。因此我们这次的提案,是对于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规检举案
件,公路主管或警察机关可以先开立劝导单,希望可以透过修法,让主管机关在遇
到这类案件的时候,可以保有行政裁量权,兼顾提升交通安全,并减少民众的负担。
针对第七条之一,交通部草拟的版本是采用正面表列的方式,明示民众只能针对 16
项检举,215立法院公报 第 110 卷 第 46 期 委员会纪录除了严重限缩民众的权利
之外,行政裁量权的问题还是存在。从以前到现在,警察在执勤时迳行举发,他们可
以针对某些未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的状况,依照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
基准及处理细则第十二条,用劝导代替举发,但是按照交通部的版本,民众针对这 16
项的违规样态检举的时候,警察收到这样的检举,还是一样只能依法开罚,没有办法
以劝导的方式来提醒民众。
本席在此呼吁,请相关主管机关能够支持我的修正版本,既能保留警察的行政裁量权
,人民也能继续为改善交通来出力,谢谢,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