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关于新竹地区宗教团体违法参透校园建议

楼主: b777300 (su35s)   2019-09-11 03:18:23
依法这些宗教团体已经违反教育法
教育基本法第6条条文内容:
教育应本中立原则。
学校不得为特定政治团体从事宣传或活动。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及学校亦不得强迫学校行政
人员、教师及学生参加任何政治团体或活动。
公立学校不得为特定宗教信仰从事宣传或活动。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及公立学校亦不得强迫
学校行政人员、教师及学生参加任何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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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制动作:
建议一人一信到教育部或总统府信箱反应,连署要求宗教组织退出校园,不然就要直接控
告教育部与被参透校园的教职员渎职。
或是将相关资料整理后交由媒体爆料处理,让社会施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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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校园内相关教职员之处置: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142
以上是教育部处理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不适任教师应行注意事项说明。
身为教育人员如任由宗教团体参透校园,被检举违反教育法还不思改进,就建议列为不适
任人员汰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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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适任议员民代之处置:
公职人员选罢法
第 75 条
公职人员之罢免,得由原选举区选举人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罢免案。但就职
未满一年者,不得罢免。
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之当选人,不适用罢免之规定。
第 76 条
罢免案以被罢免人原选举区选举人为提议人,由提议人之领衔人一人,填
具罢免提议书一份,检附罢免理由书正、副本各一份,提议人正本、影本
名册各一份,向选举委员会提出。
前项提议人人数应为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百分之一以上,其计算数值尾数
如为小数者,该小数即以整数一计算。
简单说明:
第一阶段:提议 (1%选民签署)
第二阶段:连署 (10%选民签署)
第三阶段:投票 (同意罢免票数多于不同意罢免且超过选区25%得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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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家长会之处置
地方政府对家长会有监督、管理权限,如果家长会违反相关法令,地方政府可以辅导、纠
正或要求改组。
另依据国民教育法,地方政府须设置“各级学校家长会设置办法”,办法是由各主管机关
自订,包括家长会组成、选举办法、财务监督规定等。
这都什么年代了,家长会的权限早就被限缩很多了。
违法时,政府有权要求就直接解散改组,还告?看谁告谁吧!
政府不执行就是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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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知道各位怎样想,但如果我小孩读的学校被宗教组织入侵,敢来洗脑我小孩,灌输
一些杂七杂八的念头,我是一定电爆它!电到它整个组织瓦解!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9-09-11 09:32:00
带风向?教材公开再来说这是带风向吧教育部 行政院 总统府我全部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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