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47条关于累犯定义如下:
“受徒刑之执行完毕,或一部之执行而赦免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关于因强制工作而免其刑之执行者,于受强制工作处分
之执行完毕或一部之执行而免除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者,以累犯论。”
从文义上观之,累犯并不限于同罪名
只要在一定期间内,重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即认定为累犯
由于板规不可能钜细靡遗针对每个名词做解释
因此过去都是直接延用法律的规定
惟前一次水桶公告时我一时不查,未以累犯处分,致生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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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码(AID): #1QqCgFg7 (Hsinchu) [ptt.cc] [公告] Judith1224 水桶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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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板规中“累犯”定义,特此公告
累犯并不限于同罪名,只要过去曾遭警告/删文/退文/水桶等处分
再次遭处分时均属累犯
另再次说明,公告板规中所出现的所有名词
除另有解释,否则均与我国法律同步
还请各位多加注意,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