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雄勒令停工不服 高院判竹市府胜诉
记者陈志伟/新竹市报导 2018/03/29 21:44
远雄建设位于新竹市明湖路的“御庄园”建案,因违反建筑法
第56条及第58条规定,竹市府于105年2月勒令停工,
远雄建设同年不服提起诉愿,皆遭内政部驳回,
再于同年提起行政诉讼,高院今日宣判竹市府胜诉,
市府要求远雄建设尽快依法办理变更设计及申报勘验,
避免行政资源浪费及企业形象受损。
这起在前内政部营建署长叶世文及前市长许明财任内核准的
远雄建设御庄园建案,位在新竹市青草湖上方的“新竹华城山坡
地整体开发变更计画”区内R区街廓丙种建筑用地,
其容许建蔽率12%,容积率160%,建筑型态为13层楼集合住宅。
102年远雄建设委托建筑师申请由原“13层楼集合住宅”变更为
“多层集合住宅”,在不变更原有建蔽率、容积率及楼地板面积下,
由“矮胖型”变更为“瘦长型”,当时市府同意备查,并依法
副知内政部营建署,惟市府多次接获陈情指此建筑物高度有问题,
经市府再请示内政部营建署,确有违反区域计画及建筑法令规定。
而市府工务处表示,市府通知远雄建设本建案建筑高度设计
不符规定,当时工地尚未施工,市府至少4次正式函文通知
办理变更设计或暂缓施工,远雄建设皆置之不理,
而后更擅自兴建建筑物,市府为公共安全尽把关之责,
于105年2月依法勒令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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