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暂定古蹟被强拆,新竹市府除了震怒还能做

楼主: OscarJeff (藝術與城市)   2018-02-21 03:05:09
暂定古蹟被强拆,新竹市府除了震怒还能做什么?
出版时间:2018/02/19 15:27
廖子齐/新竹市民、台大法律系毕业
新竹市暂定古蹟温金潭古厝(太原第)在2月15日除夕清晨遭部分所有权人雇用怪手夷为
平地,无视暂定古蹟视同古蹟价值之现行法规,更无顾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多元意见,如此
挑衅公权力的违法行为,想必经拆除者谨慎评估而为,令人痛心。
依据《文化资产保存法》,暂定古蹟视同古蹟,新竹市政府应负保管维护义务,况且市府
接获通报时便已知太原第有拆除危险,本应做足准备。然而,笔者小年夜前往现场,却未
见任何暂定古蹟公文告示;隔天清早拆除时,文化工作者紧急报警,甫观察到市府并未事
先知会警察局加强巡逻。如此消极不作为,终使与新竹市仑仔区发展和竹堑汉药业历史密
切关连的温家古厝遭突袭式拆除,市府实应负完全责任。
回顾市府长年未有积极辅导历史老屋保存再利用之都市发展政策,即使事后声明:“绝不
同意‘太原第’原址新建都更大楼。Z已依文化资产保存法进入“暂定古蹟”之审议期
间,擅自拆除者,将一律驳回都更大楼新建之事业计画申请。”然而,笔者查遍现行法,
查无任何得驳回都更计画申请之法源,于法无据,空话居多,即便届时这样处理,也可能
面临行政诉讼,不一定站得住脚。况且所有权人可不走都更程序而提出传统合建申请,即
毋需提出计画送审,可见此声明只是虚晃一招。
目前毁损古蹟,于法得主张的仅有《文化资产保存法》第103条第一项第二款“处六个月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罚金”,以及同法第
104条第一项“其损害部分应回复原状;不能回复原状或回复显有重大困难者,应赔偿其
损害”。回复原状的概念来自于《民法》,笔者认为,《文资法》作为一独立之特别法,
回复原状应指回复“太原第”作为文化资产价值之载体;意即,虽然不必然完整回复建筑
本体,但市府和文资委员应开创格局,整体考量原址之地理历史脉络与意义以及现有构件
保存之可能性(如太原第之门匾、砖瓦),积极追认事后的文化资产法定身分。应仿效彰
化杜锡圭故宅一案,即便在暂定古蹟后被无预警拆毁,其审查会将拆除也列入历史事件,
通过登录历史建筑。
2月23日文化资产审议会召开在即,市府与文资委员若便宜行事,做出无价值之结论,不
仅顺应了拆除、开发者之歹意,更趁机卸除了市府职责,势必招引市民更大反弹。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219/1300619/
作者: backpackertw (初行背包客)   2018-02-21 08:32:00
不如强制没收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动产不动产,再判他关五年监狱。古蹟不重要,重点在要把他斗到家破人亡,这样文资团体满意了吗?对了,这一段不是前几天d先生很骄傲的点吗“查无任何得驳回都更计画申请之法源,于法无据,空话居多”
作者: jennyfish102 (想要多一个人)   2018-02-21 11:58:00
要的人出价买下去啊!没本钱还要打算人家的资产,土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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