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我成立了一个罢免立委的粉丝团

楼主: dodolv (多多绿)   2018-01-10 14:37:57
小弟半夜起来看到劳基法修成这样
愤怒 失望 一拥而上
我们只能接受这样的结果吗?
我们能为未来的我们 或是小孩做点什么
我们是不是该开始罢免那些只听党意的立委了?
让他们知道人民也是有反扑的力量
弱弱的我创了一个粉丝团
https://goo.gl/RnwWG2
(还不太会用 请多包涵)
但八卦版被水桶
希望大家能一起响应 和转贴
目前小弟人在新竹工作
正在研究罢免流程
近期目标期望能罢免新竹立委 柯建铭
希望在不同地方的人能响应这项活动
从各地开始罢免那些向资方靠拢的立委
感谢各位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8-01-10 15:09:00
以前没罢免过所以现在不能罢免?这什么逻辑?提高加班上限 可是加班可换补休 1:1喔 年底结算没有法条规定 以特休来说也是1:1喔 拿得到加班费?看看工总说了什么 加班费率2.66太高 希望调到2呢成本变大一直关店?你相信垦丁饭店倒闭是一例一休喔?做1给4会提高成本没错 老板会让你做1领4?让你呆坐在那边也要你把4小时坐满再走做1给4的目的是以价制量 让老板尽量不要找人加班结果老板喊个两句成本增加就变成核实计算了以后配合国外客户加班 开1小时会算1小时班上午排1小时 下午排1小时 给你2小时加班费就好喔~别说这是极端案例 我他妈去年就被老板这样搞过每天早上 下午各丢一次报告 然后各给你30分钟补休加班费变成1:1 是把加班换补休这条考虑进来的结果加班费加成还是1.33/1.66 但是因为放进了可换补休变成作1小时补1小时 然后跟特休一样可以换钱但是换钱的比例 法律没规定 以特休来说就是1:1因为没规定 所以比照特休办理的机会很大所以才会有加班费变成1:1的说法出现然后加班费这一点 又可以追溯到民法的部分民法规定 加班费请领时效为5年 也就是说5年内必须要请领完毕 不然就自动消灭然后新的劳基法又有提到 补休换钱可透过劳资协议决定何时给付加班费 这时候又有个漏洞就是老板跟你劳资协议 加班费晚点请 最多可以拖到5年...以上都是极端案例 台湾老板很自律一定会照着法规走啊 对了 我上面提到的全部都是合法行为...照理来说 加班就是要给加班费的 公司自己加班转补休是没有法源依据的 但是现在这样改了=法规化现在不是"至少"1:1 而是本来就该给1:1.33/1.66的简单来说 以前你拿着加班转补休 是可以检举公司的
作者: leo093654734 (劈哩趴啦劈哩啪啦)   2018-01-10 15:52:00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8-01-10 15:52:00
法规改了之后 加班转补休是合法 给你1:1也是合法把所有的问题全部推到"劳资协商"楼上 照理来说是要以加成去算的 但是"没有条文"没有法源依据 那就是"劳资协议"去商量就算打官司 因为没有规定补休该换多少 也很难判喔喔 原来有这一条 抱歉我没注意到深绿:你就罢工啊 自己不敢还要政府帮你?雇主违法 那是另一个层面啊...会酒驾的 罚再重还是会酒驾 所以干脆把罚则拿掉?原本违法雇主比例占10% 修法之后变成5%...进步了?从来没有11小时是因为行政院不公布实施...上次审一例一休的时候 11小时就过了 行政院不实施啊一例一休版本我记得有规定7休1啊 没限定周日就是
作者: wahahaflower (扶老二笑你)   2018-01-10 16:16:00
乔王快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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