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没罢免过所以现在不能罢免?这什么逻辑?提高加班上限 可是加班可换补休 1:1喔 年底结算没有法条规定 以特休来说也是1:1喔 拿得到加班费?看看工总说了什么 加班费率2.66太高 希望调到2呢成本变大一直关店?你相信垦丁饭店倒闭是一例一休喔?做1给4会提高成本没错 老板会让你做1领4?让你呆坐在那边也要你把4小时坐满再走做1给4的目的是以价制量 让老板尽量不要找人加班结果老板喊个两句成本增加就变成核实计算了以后配合国外客户加班 开1小时会算1小时班上午排1小时 下午排1小时 给你2小时加班费就好喔~别说这是极端案例 我他妈去年就被老板这样搞过每天早上 下午各丢一次报告 然后各给你30分钟补休加班费变成1:1 是把加班换补休这条考虑进来的结果加班费加成还是1.33/1.66 但是因为放进了可换补休变成作1小时补1小时 然后跟特休一样可以换钱但是换钱的比例 法律没规定 以特休来说就是1:1因为没规定 所以比照特休办理的机会很大所以才会有加班费变成1:1的说法出现然后加班费这一点 又可以追溯到民法的部分民法规定 加班费请领时效为5年 也就是说5年内必须要请领完毕 不然就自动消灭然后新的劳基法又有提到 补休换钱可透过劳资协议决定何时给付加班费 这时候又有个漏洞就是老板跟你劳资协议 加班费晚点请 最多可以拖到5年...以上都是极端案例 台湾老板很自律一定会照着法规走啊 对了 我上面提到的全部都是合法行为...照理来说 加班就是要给加班费的 公司自己加班转补休是没有法源依据的 但是现在这样改了=法规化现在不是"至少"1:1 而是本来就该给1:1.33/1.66的简单来说 以前你拿着加班转补休 是可以检举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