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eres1209 (台湾人爱吃黑心食品)
2017-09-03 13:26:19原文恕删。
在八卦板看到文章,来提醒大家一下,推文要小心一点,
事主在八卦板已经说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另外,我个人建议原po先不要那么轻易原谅对方,至少在
前文发文六个月后再原谅对方,因为妨害名誉是告诉乃论
罪,而告诉乃论罪提出告诉的期间是六个月,希望原po能
保护一下网友,不要让这位事主利用这件事来告网友赚和
解的钱。
至于怎么保护网友呢?我个人是认为事主这个行为有构成
刑法第339条第1项诈欺取财罪的嫌疑(非必定构成):
一、原po是要把东西拿来赠与给需要的人,并未抛弃物品
的所有权。
二、事主传递与事实不符合之资讯(即其个人需要使用原
po的物品),而使原po有产生错误认知。
三、原po因事主传递的讯息而产生错误的认知后,将物品
赠与事主。
四、事主也是明知自己不符合原po赠与的要件,还去骗原
po说是他需要,然后拿去卖,应该是有诈欺的故意。
所以,我个人认为是有构成诈欺取财罪的嫌疑,如果原po
太早原谅事主,就算本件是非告诉乃论罪,事主仍然有可
能获得轻判,反而使一大群帮原po说话,只是言语不适当
的人被事主告公然侮辱,进而可能赚一些和解金,而使事
主获取更大的利益,所以建议原po至少在六个月内不要原
谅事主。
最后,还是建议大家,不管什么事,在妨害名誉未除罪化
前,讲话还是要小心点,不要原本是站的住脚的,反而被
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