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推文就好,但资讯量庞大只好用回文的。
也提供广大的乡民参考。因为技术不够不会变色或画线,只好黑底白字。
(如果有人可以帮忙弄得更精美就太好了~)
根据行政院环保署的“空气污染防制法”,有以下几项罚罚:
(先附上条例再提供白话文,没耐心看条文的可以直接下拉看白话文解释。)
第四十六条 (若原PO无法证明死亡、疾病或重伤,这条就派不上用场。)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未立即采取紧急应变措施或不遵行主管机关依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所为之命令,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致危害人体健康导致疾
病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补充:
三十二条明定“公私场所之固定污染源因突发事故,大量排放空气污染物时,
负责人应立即采取紧急应变措施,并于一小时内通知当地主管机关。”
(提供白话文:随便大量排放污染空气的物质,超过一小时没有通知环保单位,
或是不遵照相关单位指示,若有人因此死亡─至少被关七年以上,可能无期徒刑。
让别人因此受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导致疾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四十七条
依本法规定有申报义务,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申报不实或于业务上作
成之文书为虚伪记载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二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白话文:如果乱检举、或知而不报、或作伪证,最多关三年,或20-100万罚金。)
第四十八条 (原PO的状况应该适用这条)
无空气污染防制设备而燃烧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质者,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前项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质及其空气污染防制设备,由中央主管机
关公告之。
(白话文:如果没有大型空气清净机或处理器就乱烧东西,而且烧的东西对健康有害,
别人闻了觉得不舒服,会过敏、咳嗽、眼睛痒、喉咙痛....最多关三年,或罚20-100万。)
所以照理说,原PO已经举报了,环保局也去看了,应该有具体可罚条例可参考。
至于谁该出来开罚,这就是技术性和自由心证问题了?
有没有更了解相关行政运作的乡民可以出来提供更多解释呢?
※ 引述《spicysugar (oghh b hkup gtlisj)》之铭言:
: 最近发现附近住家在透天顶楼经常闷烧金纸,浓烟不停冒出持续好几个小时
: 若不幸风向正对着我家吹来简直要人命。
: 曾向环保局陈情,稽查人员有亲眼看见情况,也有登门拜访该住户。
: 环保局的回应是这种行为其实也只能道德劝说。
: 不知道各位有没有类似经验,真的无法可管吗?